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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1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0-26  浏览次数:25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金永训、合肥市正道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诉被告金永训、合肥市正道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1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永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支付174961.4元及利息损失(以17496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9.23元,由被告金永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廖沁懿  020-6132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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