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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10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21  浏览次数:10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告

 

刘前锋: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士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前锋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710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前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士德物流有限公司快递费用、代收货款455641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士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8.72元,由原告广州士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8.72元,由被告刘前峰负担4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廖沁懿  020-61329252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四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和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