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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须 知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24  浏览次数:160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请注意仔细阅读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并应提出回避的理由;

3、有权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有权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4、离婚、名誉权纠纷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案件,可申请不公开审理;

5、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6、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提出说明的权利;

7、经准许,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对于本院一审或再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一审案件作出的二审或再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经权利人同意,本院将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当事人无需申请执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原告对自己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的反驳事实和理由均负有举证义务;

3、原、被告应当提供可通邮寄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变更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按原、被告自行的提供地址发出传票不能送达的,原告方作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作缺席审理;

4、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遵守的规则

1、应当遵守民主、平等、自愿、完整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在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4、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应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建议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可打断发言。对自己的陈述发现有遗漏的可以申请补充陈述。辩论发言,不准适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5、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如举伪证,应承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6、开庭时,原告不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作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