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7101民初41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24 浏览次数:8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虹辰托运部、赵鱼程、马红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佳仕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虹辰托运部、赵鱼程、马红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7101民初419号】,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7101民初419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起诉状与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虹辰托运部向原告支付运费款项人民币1271704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虹辰托运部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09791.59元(以12717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三、请求判决被告赵鱼程、马红萍对被告虹辰托运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共和办公区)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61339627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四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和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