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7101民初1162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04 浏览次数:8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1)粤7101民初1162号
谭文辉、郑敏书、刘波、李青明、付林、李平、成都天生锚固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文辉、郑敏书、刘波、李青明、付林、李平、第三人成都天生锚固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710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粤7101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二、追加郑敏书、刘波为(2020)粤7101执13号案的被执行人,郑敏书在450万元、刘波在50万元的范围内对(2020)粤7101执1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敏书、刘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61339627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四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和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