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闯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以与有座车票相同价格购买无座车票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雷闯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雷闯。
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雷闯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12306.cn上购得2014年1月8日21:10从深圳站出发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一张,订单号E381594330,乘车区间为深圳站至韶关东站,车票价格85.5元。雷闯于2014年1月8日21点10分乘坐该次列车从深圳站到达韶关站,乘车过程中没有座位。
经在12306网站查询,K9004次列车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硬卧车票价格高于硬座车票,硬座车票与无座车票价格均为85.5元。雷闯认为同一趟列车中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深公司)售卖的硬座车票和硬卧车票因为提供的服务不同,所以硬座车票价格低于硬卧车票价格,而自己虽然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车票相同的票价,购买了无座车票,但却没有享受到与有座车票相同的服务。对于无座车票,广深公司享受了有座车票的价格权利,却没有履行相当于有座车票价值的服务义务。广深公司利用自己垄断铁路公共运输的优势地位,将不提供座位的客运服务按提供座位服务的价格来出售,雷闯认为自己与广深公司在订立客运合同时已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雷闯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与广深公司之间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价格条款。
【案件焦点】
雷闯以与有座车票相同的价格,向广深公司购买了无座车票,双方之间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雷闯以与有座车票相同的价格,向广深公司购买了无座车票,双方之间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对此,法院分析如下:
一、从合同缔约角度看,广深公司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在发售车票时,其关于客票价格、乘车区间、车次、是否有座号等信息均已在购票前向旅客进行了明示告知。雷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悉所购车次只剩无座票及相应票价的情况下,拥有购买其他车次有座车票或改乘其他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多种选择权,其仍然自主、自愿选择购买无座车票,表明其与广深公司所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广深公司“利用自己垄断铁路公共运输的优势地位”致使合同订立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本案不符合“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前提条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二、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广深公司作为承运人已按照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路线、服务标准,安全地将雷闯运送至目的地,履行了自身全部合同义务,使雷闯订立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根本目的得到了有效实现,雷闯与广深公司之间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均已终止。雷闯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并返还部分票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雷闯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1.铁路运输关系国计民生,火车票价格也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近两年关于无座票跟硬座票票价是否应当一致的讨论一直都存在。本案立案时就迅速被多家媒体报道,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案件,审理好此案,具有重要意义。
2.本案雷闯是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广深公司订立的客运合同显失公平,有权要求变更。裁判过程中,本院也是围绕雷闯的诉求,从合同缔约和合同履行情况两个方面展开充分论述,认为雷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道票面信息的情况下自愿选择购买无座票,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广深公司已经将雷闯安全运送至目的地,不存在铁路企业利用自身优势致合同显失公平的事实。因此驳回雷闯的诉求。本案是合同之诉,审理过程中就应紧紧围绕合同之诉展开,至于铁路企业确定票价的依据等问题已经超出了民事审判的受案范围,本案不予讨论。
编写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张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