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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7101民初109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7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延伸物流有限公司、梁伟立:
本院受理广东壹先生潮茨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延伸物流有限公司、梁伟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7101民初1091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壹先生潮茨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延伸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的《物流配送合同》;二、被告广州市延伸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壹先生潮茨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54800元及利息(以5480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州市延伸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壹先生潮茨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15400元,保证金60000元;四、被告广州市延伸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壹先生潮茨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41.4元(以54800元为本金,以2022年6月26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付,自2022年8月1日起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实际应计至付清之日止);五、被告广州市延伸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壹先生潮茨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六、被告梁伟立对上述运费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广东壹先生潮茨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512.14元,由原告壹先生潮茨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379.75元,被告广州市延伸物流有限公司、梁伟立负担3132.3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温雅然  020-37890862
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坑口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