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343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77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
(2017)粤7101行初3437号 |
案由 |
规划行政处罚 |
当事人 |
原告:广州市新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 |
拟开庭时间 |
2017.11.14下午14:30 |
承办人 |
黄胜 |
书记员 |
吴泳淇 |
开庭地点 |
第十法庭 |
基本案情 |
原告于1994年在东涌镇庆盛村获得460平方米框架二层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动工建设时被镇政府告知暂缓建设,因计划的公路须占用原告的使用地,待规划确定后建设厂房,确定前可搭建临时厂房。2012年11月19日,原告与东涌镇约定以地换地。原告遂在置换的土地上建设了497.51平方米的一层简易厂房。2017年9月11日,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为由,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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