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3566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09 浏览次数:768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
(2017)粤7101行初3566号 |
经办人:唐知莹 书记员:陈细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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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不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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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庭时 间地点 |
2017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 第十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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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原告:戴中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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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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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原告戴中赞称2017年9月29日下午,被告在原告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将原告停放在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88号附近道路旁的二轮轻便电动车以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为由扣留。2017年10月9日原告取得4401103601684835[80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到被告处进行处理,被告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对涉案的车辆不予返还。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前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尽快完好返还被扣车辆。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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