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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369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55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7)粤7101行初3697

案由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

当事人

原告:万峰

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开庭时间

20171215日下午14:45

承办人

虞慧

 部门

民庭

书记员

陈洁敏

开庭地点

第十法庭

基本案情

原告不服被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答复,认为被告不应认定被举报人的涉案行为只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仅仅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而是应该按照生产“三无”产品的相关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不当,遂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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