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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论析 ———以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为视角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2-22  浏览次数:45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摘 要: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地方化是影响司法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地方化是必然趋势,因为我国行政区划和诉讼辖 区是重合的,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操办,其工作的开展在很多方面都局限于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由其监督地方政府确实勉 为其难。为此,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规定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 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其目的在于排除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不当和消极影响,对于确保审判、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法定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 行政管辖; 改革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至今二十多年,对我 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民法 院对大量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较好地发挥了行政 审判职能,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但是由于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日益突 出,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充分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能更好的回应行政 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行政案件的审理越发的受到行 政部门的干涉,因而,行政诉讼制度亟待完善,其中,诉 讼管辖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一、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有地 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裁定管辖几类。在辖区上,行政诉 讼管辖的辖区是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我国在每个行 政区划内,与地方政府、人大、政协机构相对应,均设立 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现状 出于便于管理的考虑,我国的各级国家机关均以 行政机关的级别为参照,设立其他国家机关,司法机关 的级别设立也是如此,这种组织形式在相当长的历史 时期,有效的解决了各类诉讼。但是随着诉讼案件的 复杂化,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这种形式的弊端也 显现出来。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以影响当地经济社 会发展大局为由插手案件处理,有的政府部门怕败诉, 不愿意当被告,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当 被诉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手段向司法部门施加压力时, 或者司法机关为了不得罪行政部门而忽略法律本身 时,便很难保障司法审判权的公正行使。从长期的审 判实践看,行政案件所在地法院往往有顾虑,不愿意受 理案件,也有的法院为了获得当地政府的工作支持,甚 至不惜以牺牲公正审判去主动迎合,让行政审判丧失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 三、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原因 我国诉讼管辖辖区与行政区划的重合性使得诉讼 不公平现象屡见不鲜,法院与政府部门同为国家机关, 级别又一一对应,固定的管辖固然是追求效率的一种 有效方法,但是我们应当追求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固定的管辖关系则会使得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形成一 种“默契”,“默契”多了,就会使得不相关的因素被牵 扯到判决结果中。若要实现真正的三权分立,分权制 衡,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打破固化的管辖关系。而 打破固化的管辖关系就是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最大的 原因。 首先,这是由案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决定的。任何 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 其发生都具有不确定性。有的社区可能长期不发生一 起案件,有的社区可能在一段时期内接连发生了好几 起重大案件。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一样,有的人 可能法律意识很强或很守法,一辈子也没有和司法机 关打过交道。其次,是由案件本身的跨地域性决定的。 司法实践中,单纯发生在一个行政区内的案件很少,绝 大多数案件都会跨行政区域,这就很容易出现推诿扯 皮的现象。最后,司法资源分布不均,如果每个区域的 配置相同,就会导致有的地方案多人员少,有的地方人 多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配置的 浪费。 四、结语 我国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时期,行政权 过分的臃肿,直接影响到当今行政法治的进程。跨区 域行政司法诉讼,还有更多的模式去探索。美国作为 一个法制发达的国家,其行政权仍然比例偏重,因此行 政诉讼的处理有其独特之处。正如上文所述,行政诉 讼的跨区域管辖相比较民事与刑事,更有其模范的意 义。正是由于行政行为追求效率优先,所以对于行政 权利的救济制度,要更加科学完善。跨区域行政诉讼 作为一种探索,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科学 性。但是不排除以后会出现新的弊端的情形。总之,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诉讼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