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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101行初144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51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8)粤7101行初1441

案由

行政复函

当事人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水蓝郡业主委员会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

拟开庭时间

2018426日上午900

承办人

                                     钱秀娟

书记员

                                     陈秋容

开庭地点

第十法庭

基本案情

原告不服被告于2018210日作出的海建局函(2018164号《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水蓝郡业委会申请责令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水蓝郡的复函》,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8210日作出的海建局函(2018164号《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水蓝郡业委会申请责令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水蓝郡的复函》;2、判令被告对原告20171223日提出的要求责令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水蓝郡小区管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3、本案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