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公告通知

(2018)粤7101行初130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次数:48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8)粤7101行初1309

案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行政复议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刘志高

拟开庭时间

20184251000

承办人

钟燕秋

书记员

曾小丽

开庭地点

第十法庭

基本案情

2017118日,被告公积金中心向原告作出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71744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查实原告未按规定为第三人缴存20022月至20025月及200211月至20175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责令原告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第三人补缴20022月至20025月及200211月至20175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27339元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201815日,原告不服上述决定书,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核查,被告市政府于201826日作出穗府行复〔201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原告仍不服,遂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