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03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29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039号
广州市焕新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太辉诉被告广州市焕新建材有限公司、邹世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邹世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太辉支付工程款167000元及利息(以16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太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26.45元,由被告邹世裕负担3706.64元,原告张太辉负担19.8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37897311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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