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980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14 浏览次数:2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980号
广州市康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汪震:
原告中山市德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康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汪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康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德琨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3193元及利息损失(以231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1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汪震对被告广州市康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由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德琨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78元,由被告广州市康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汪震负担。原告中山市德琨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2.78元由被告广州市康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汪震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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