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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080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26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4)粤7101民初1080

李晓朋、张恒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世际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朋、张恒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晓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世际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4211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2113.7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9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世际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52.84元,由被告李晓朋负担。原告同意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无须清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蒋立昊  020-37897302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