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221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2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2211号
傅羊珠:
本院受理原告何委吉与被告傅羊珠、方海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傅羊珠、被告二方海忠支付给原告运输费24913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4年8月20日资金占用费为19735.33元),合计268871.33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02月11日09时00分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第27审判法庭(五楼)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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