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223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18 浏览次数:1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2237号
惠州市健庭星晨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铁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健庭星晨旅行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223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站前一路6号自编A3号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为7813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24)粤7101民初2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01月16日11时00分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第27审判法庭(五楼)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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