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295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7 浏览次数:11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295号
广州德宇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越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宇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德宇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3334.7元及利息(利息以2333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4年6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德宇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8.37元,由被告广州德宇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陈蕴君 020-37897383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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