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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改革模式及实证调查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12-28  浏览次数:1018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铁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改革模式及实证调查
 
 
2014年是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下简称广铁法院)站在历史和未来交汇点的年度,是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一方面,随着民事管辖范围的拓宽,广铁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现突飞猛进的增长,民事审判工作打开新局面,法院干警展现新风貌;另一方面,在汹涌而来的诉讼面前,铁路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也日益显得捉襟见肘,司法效率遇到了空前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积案形势,法院应当如何有效推进司法高效建设?在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上,如何以尽可能高的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当前法院亟待解决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为此,我们成立课题组,以广铁法院的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为基点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查阅案卷、分析数据、召开座谈会、到兄弟法院考察学习等形式,对司法效率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篇调研报告。
 一、广铁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现状及问题 
管辖拓宽后,对于发生在广州涉及地铁、城轨、公路、航空运输的所有民商事诉讼案件,广铁法院均有管辖权。由此,相对于全国其他铁路法院,广铁法院增加的民事案件种类最多,增幅最为迅猛。不少新类型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裁判辐射面较广、社会敏感度较高的案件都已诉至法院。2014年1-9月,民事案件立案301件(包括6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审结166件,结案率55.1%。民事立案数同比去年同期(47件)上升540.4%;甚至相当于2013年全年立案总数(58件)的5倍多;结案数同比去年同期(27件)上升519%,法官人均结案数(23.7件)是去年同期(3.8件)的6倍多。这些生动具体的数据,充分说明铁路法院迎来了管辖扩大后的民事案件大发展。与此同时,广铁法院案增人少的矛盾也就日益凸现。尽管多措并举,狠抓未结案清理工作,但根据2014年1-9月的司法统计,广铁法院反映审判效率的主要指标与广州市一些审判效率高的基层法院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月均存案量较高 
(图1)
 
 
(图2)
 
 如前所述,2014年1-9月广铁法院民庭法官一直在自身基础上不断提升办案效率。但是,从数据来看,随案件量增大,法院月均存案工作量仍持续保持在较高数字,虽然经过民庭全体合力,这个数字一直在下降,但均高于2.5个月的警戒线。如1月存案工作量为7.4个月,2月份则达到24.8个月,3、4月也均达10个月以上。而一般,存案工作量控制在2个月左右为正常。由此可见,法院积存案件处于较高水平,将制约审判工作自身的良性发展。
 (二)人均结案数不高
(图3) 
 
 
 如图所示,今年1-9月广铁法院民庭法官人均结案数与广州其他基层法院相比,还存在一定距离。相较于花都法院,其人均结案数是广铁法院法官的人均结案数的近10倍;黄埔法院人均75件,亦是广铁法院人均24件的3倍多。由此说明,法官的个人审判效率还有提升空间,特别是对个案拖延的现象,这会影响整体诉讼效率,造成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拉长,使得人均结案率不高。
(三)结案不均衡现象明显
(图4)
 
 
从数据看,除7月份外,广铁法院其他每月的收案增长幅度均超过结案增长幅度,收结案比不平衡,积案占44.9%左右。如1、3、9月收案比较集中,4到7月收案量逐月递减;3、5、7、9等四个月是结案的高峰期,1、3、4、6、8等四个月份是结案的低谷期。结案最低的2月结案数为0;结案最高的7月份与结案第二低1月份比,增加了6倍,悬殊较大。可见,每个结案高峰之后,都会迅速进入一个结案低谷,法院结案不均衡,前松后紧、大起大落状况明显,存在季末、年终集中结案、突击结案的突出现象。
 (四)司法公正面临挑战 
(图5)
 
(图6)
 
 如前所述,法官习惯的办案节奏在不同节点上存在不同。年初,由于传统节假日较多,大部分审判人员安排开庭次数明显减少。而随着最后一季度的临近,审判人员结案压力不断增大,工作节奏明显加快,很多审判庭加班加点赶进程。这种“前松后紧”的习惯影响很深,以致出现越往后案件判决越多,上诉率也不断增高,造成“萝卜多了不洗泥”的境况,影响案件审判质量,使司法公正面临挑战。如1-9月上诉共28件,大部分集中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5件)、保险人代位求偿2件等新类型案件。现二审已处理的案件共11件,其中有改判1件,发回重审1件。
二、影响和制约民事审判效率的因素分析 
课题组调取法院1-9月归档案件131件进行阅卷调查。通过对阅卷掌握材料的分析,对诉讼拖延最常见的送达、鉴定、举证、调解、信访、移送等环节有了进一步感性的认识。据此,课题组再组织立案庭负责人和部分法官进行了座谈,并访谈了一些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其他法院的法官。从访谈情况看,广铁法院大部分法官虽然坦承目前法院审判效率中存在的问题仍较多, 但认为案件量的增多和审判效率的提升必然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的审判效率已是工作强度趋于饱和形势下绝大部分法官倾情奉献的结果。访谈中有法官“直言不讳”指出,由于过往历史因素造就铁路法院办案类型单一、民事案件数量低,如果现在就一步到位的要求广铁法院法官像某些法院法官一样,达到更高的工作量,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结局很可能是“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由此,撇开当前“案件量增多”因素,概括分析起来,当前对司法效率存在根本性影响和制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人力资源方面
法官个人的审判效率必然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的民事审判效率。如前文图3所示,不难推断:广铁法院法官个人的审判效率与广州其他基层法院相比,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目前广铁法院民庭共10人 。审判员6人,助理审判员1人,书记员3人。影响审判效率的因素:一是人数有限。仅够组成两个合议庭。如遇到干警请假等特殊情况,势必造成调查、开庭等工作延迟、耽搁,审判效率难以提高。二是经验有限。随着案件拓宽,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频繁起诉至法院,部分法官由于经验不足,开始感到力不从心、陷入亦步亦趋的研究、汇报,难以下判。同时,民庭法官的年龄结构偏年轻化 ,法官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不足,难免缺乏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和统筹协调案件所涉多种复杂关系的技能、技巧和耐心。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案件的迟延。
(二)诉讼程序制度方面
 1、送达制度功能萎缩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送达制度的某些规定脱离实际,“送达难”已成为影响审理进程的顽疾。如据统计,在案件审理周期中,广铁法院一审案件平均送达耗时已超过审理周期的1/5。众多法官也表明:被告方送达法律文书是案件审理的第一步,而这往往是极艰难的一步。
(1)当事人自动配合=难。案件摆到承办法官案头,审判流程也就开始。在接到法院电话之后愿意自动上门领取诉讼文书的可谓凤毛麟角。有些被送达人还会恶意拒收诉讼文书,即使电话联系到本人,也会拒绝提供可送达文书的地址。
  (2)法院专递=慢。就现实而言,法院普遍使用法院专递邮寄。虽然是法院专递,但是投递的周期却很长,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也一直没能解决。有的信件无人签收,但是需要个把月才能退回,有的信件签收不规范、或是字迹潦草,审判人员无法据此认定文书已送达,出于程序审慎,原定的庭审便无法进行。
 (3)直接送达=辛酸。在电话、邮寄均无果之后,便是直接送达,而直接送达需要两名工作人员、需要申请用车,有时候还需要基层组织的协助,特别是广铁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涉及到广州市各个区,因此,把众多资源由人微言轻的承办法官整合在一起,完成一次有效送达,需要时间规划、申请协调、人员沟通,过程之复杂、辛酸不足与外人道也 。
 (4)公告送达=遥遥无期。举例来说,公路物流纠纷在广铁法院民事案件中占了很大比重。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有些涉案的公司、企业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有的是“皮包公司”,明存实亡,有的根本就是流动经营,都造成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当前面的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时候,案件进入公告程序(共23件,占广铁法院总收案数的7%),公告要多久?从发出公告之日起,法律规定至少要3个月之后才能开庭。虽公告不算入审限,但在客观上造成审理周期的延长,甚至错失良好的审判时机。再则,如果庭审效果不好,需要重复开庭,每开一次都需要2个月的公告期……
 2、审判程序转化不严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法院可自主决定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目前审判实践中,程序转换随意性较大,部分案件转换程序不是案情复杂的需要,而是因为审判人员确实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结案。虽然案件未结存在种种客观原因,但也存在着程序转化不严格的现象。而这种不严格,不可避免地造成部分案件审理期间延长。   
(三)司法环境方面
1、新类型、疑难案件较多
(图7)
 
 据以上统计,至目前为止,涉公路、航空、城轨、地铁的新类型案件占到全部案件数的76%。其中,公路运输案件占到总案件数的58%。而涉公路运输案件中,比重最大的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占77%)。此类案件又大部分是公路物流纠纷案件。这类新类型案件的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不仅立案审查难度相当大,进入审判阶段,也存在很多难点。不难想象,这些新类型、疑难案件势必导致新收案件大量积压。
 2、案件审理当中的特殊情形
 今年,广铁法院审理了一批受社会关注、颇具影响的敏感案件。如雷闯票价减半案,列车晚点案等。这类案件的应对处理,一般涉及院内多个部门,汇报程序多、时间长,导致处理时间的相对延长。有些案件还涉及民生,当事人矛盾激烈,为了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也为了做好息诉工作,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成本,使得审判时间延长。
 3、当事人的应讼能力不足
当事人应诉能力不足是个现实问题,给法院司法带来一定的困扰。如当事人举证、质证能力弱,导致证据失权,法院判决后,又不服判息诉,上诉、申诉增多;有些当事人对提供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认识不足,质证不能围绕争议的事实进行,抓不住重点,需要法官不时引导总结,引起审判迟延;有些当事人应诉技巧较弱,对庭审程序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以生活经验进行法律判断,在庭审时不能很好把控自己的情绪,常常意气用事,出现言词过激,与对方针锋相对等情形,妨碍正常的庭审秩序,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
 4、故意拖延诉讼现象
 相当比例的被告会以设置程序障碍作为与原告讨价还价的砝码,集中有若干情况:
 一是滥用管辖异议权。如有些当事人到庭审阶段才提管辖权异议,虽然有的明显不合理,或有的已超出异议期,但是法院为了尽可能以法律保障这种程序权利,都会中止审理,移送立案庭审查。而且异议方对一审裁定有上诉的权利,等到二审终审裁定,至少需要三个月。据统计,广铁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的案件5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8.3%。
(图8)
 
二是滥用申请鉴定权。如一些当事人明知对账单等证据确为自己所出具,却仍提出鉴定申请,待法院将卷宗材料移交有关鉴定机构后却又不交鉴定费用,从而拖延诉讼。
三是滥用反诉。有的被告故意提起前提性诉讼,阻止在审案件的进行。比如原告要求履行合同,被告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本案即需中止,等待该案结论作出之后方可继续进行。
四是滥用上诉权。2014年1-9月广铁法院上诉案件29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17%。是2013年同期上诉件数(仅1件)的29倍,2012年同期上诉件数(9件)的3倍多。一些当事人明知胜诉无望,仍以一纸上诉状提起上诉,当案件卷宗材料移交上级法院却又不交上诉费,故意拖延判决的生效,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
 (四)审判管理机制方面
 1、案件流程管理存在漏洞和盲区
法院现有的审判流程管理比较注重对案件全程审判周期的监控,把审限管理重点放在了案件是否超最终审限上,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有监督点。而案件辩论终结后进入评议和裁判的阶段,却处于监控盲点,这段时间的长短由承办法官自由掌握,由此造成审判实践中,往往庭审结束已久,而评议和文书制作却迟迟不动,直至审限即将届满,无法再拖,才匆匆开始“起锅架灶” 。据统计,开庭后的评议和裁判阶段,往往占据整个审理周期的2/3强。
  2、审判流程管理软件操作的不稳定性
法院现在使用的审判流程管理软件主要是省院研发的系统,在防范案件超审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存在操作的不稳定性。一是有时操作耗费时间长。一个步骤如操作错误,案件流程就无法进行下去,需要系统管理员修改。修改过程,需要逐级向上级法院申报。因此,一个案件有时会在不同“用户”之间不断切换,步骤繁琐且案件信息容易有误。二是系统容易出现故障。如有时结案系统无法操作,导致无法输入结案信息。恰巧一些案件到了审限最后节点,等系统恢复,案件已显示超期。再如有时案件在系统中显示为已结,但根据电脑系统输出的信息却表现为超审限案件。于是,法官和书记员们不得不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不断申请、修改、添加繁杂的数据,审判效率在不断的请示、汇报、修正中耗费。
三、原则探究:提高民事审判效率的改革走向
基于以上的调查与分析,本报告先拟就“如何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深化改革的发展走向”提出一些初略的原则性的看法。
(一)规定:从笼统走向精细
随着法院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和日益复杂,结构简单、类型单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势必显露出严重的不适应。解决这一不适应的前提,就是将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建构起来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从笼统走向精细,包括对制约效率的审判方式、审限制度、送达问题、证据问题、简易程序等均要作进一步规范,从更微观的实践操作层面进一步推进民事审判效率改革的深化 。
(二)目标:从局部走向全局
 一项改革在一定时期、一定情况下,针对某一方面的特定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制度效能,但如果把它置于整个司法权运行制度结构体系中,就有可能与其它改革或相关体系之间无法发生有效的兼容关系 。因此,改革的目标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重点到全局,从当前到长远。改革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考虑提高民事审判效率运行机制本身的需要,也要考虑到社会对整个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兼容需求;不仅要考虑到局部的现实需要,还要考虑到全局性的现实需要。
(三)措施:从盲目走向理性
此处的理性是指所有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措施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法院的现实情况,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盲目参照其他法院的做法。只有这样,改革的所有措施才能立得住行得通做得到。
(四)实效:从单一走向均衡
改革的实效,之所以称要从单一走向均衡,指的的是要从过去只从法院角度出发考虑效果,转向兼具从当事人的角度分析、衡量,努力做到审判效率促进当事人效率的提高。换言之,理想的诉讼效率应当是做到审判效率与当事人效率的有机统一与均衡。 原因有二:不讲审判效率,当事人的效率就难以实现;片面提高审判效率,则有可能使当事人不能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权;如片面强调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效率,由法院(法官)“承包”诉讼工作,则既失去了民事诉讼“私权之争”的本质,又增加了国家的公共负担 。
四、完善路径:司法改革语境下的民事高效审判模式
 法院的民事审判效率机制需要适应形势而不断革新。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改革确定了方向。各地陆续出台改革措施。以广东法院为例:深圳、佛山法院推行审判长负责制,实现办案法官 “说了算”;横琴法院落实法官员额制,采用专案法官,不设审判庭,取消案件审批制度。这些改革的核心都是实现省级统管路径,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司法专业化和法官职业化,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公正”。
结合司法改革背景,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机制改革理应紧跟司法改革步伐,从改革人员配置、诉讼程序、司法环境、审判流程管理上下功夫。
(一)人员配置
 1、充实一线力量
  随着今后司法改革方案的落实,根据比例产生的员额法官必须适当向审判任务繁重的民庭倾斜。在现有机制下,法院要立足从内部挖潜增效。
(1)要根据案件量的增长幅度追加法官编制
这种追加,既应当立足法院人员结构现状,又必须依托科学严谨、准确充分的数据分析。追加的渠道由目前主要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转向重点面向全市、全省法院公开选调优秀法官,以及从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2)大力争取利用事业编制
  面向社会择优招录司法辅助人员,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书记员(速录员)队伍,并积极探索实行外聘速录员(不占法院编制)模式,向速录公司聘用速录员专职从事庭审记录等辅助性工作,切实解决目前司法辅助人员短缺问题。
 2、人员分类管理,引入竞争机制
  司法改革推行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以试点改革的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为例,法院原有审判员资格的人员170名,通过竞争上岗,选出员额制法官123名。对于该123名法官,辅之以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审判人员过滤掉除审判工作以外的琐碎事项,保证审判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专注案件的审理。同时,这些员额制的法官既有动力也有压力,必须定期接受考核。即使是院、庭长,只要是员额制内的法官,也被充分发动、亲历办案。广铁法院在提高审判效率的改革中也可运用这一模式(借助员额制改革的东风),让院法官都经过公开、公正、严格的选拔程序,并将审判效率纳入考核体系,定期接受考核。假以时日,审判质量与效率也势必随之提升。
3、建立业务帮扶制度
司法改革中,横琴法院已有“法官会议”的探索,指的是由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官自我管理、民主决策的组织,负责研究重大审判事务。顺德法院也建立有法院咨询委员会,对员额法官中年轻、经验不足的部分法官进行业务指导,也就是建立业务帮扶制度。建议广铁法院为提高民事审判效率也参考这一模式。由院长、副院长、优秀法官组成法官委员会,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但在现有机制下,亦可分为两类情况处理:如果仅是涉及一般法律性问题的民事难点案件,则由庭室组成一对一的“帮扶小组”,指导审判对策;如果是涉及到重大影响、特别复杂,包括涉及法律性的舆情事件,则由审判委员会针对专业问题集体评议对策。必须注意的是,案件的决定权仍应在审理法官。这种专业化的集体决策形式的益处在于:令审判工作毋需再走“行政审批”的路,不受法院层级的影响,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也不接受其他相关单位组织的介入,获得民众的信任,提升审判效率。
4、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
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让陪审员不仅参与案件审判,还可以发动他们更多地参与到庭前调解、立案保全、强制执行等工作中去。通过人民陪审这个“媒介”,使司法可以依法吸收社情民意,使社情民意可以正当影响司法,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应对新的社会生活的能力,加速案件审理的进程。
(二)诉讼程序
1、创新送达方式
提高送达效率,需要及时修订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送达制度。对送达方式、送达场所、义务签收人、转交送达等作适当扩大,并对送达地址确认书、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涉外送达等制度予以适度突破或细化。如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现代通信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视频、甚至电话等手段送达的效力给予确定;加大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在送达中通过公安部门的全国联网查找当事人相关信息,并通过公安部门送达相关手续;对恶意躲避、串通签收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或他人给予相关处罚;加大对委托邮寄送达人员的培训,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送达人员进行处罚。此处重点列出两种与目前广铁法院实际需要较密切的送达方式: 
(1)建立当事人信息联网查询机制
如顺德法院有执行指挥中心,可以在中心办公室直接查询顺德区内的房产、土地、外来人口、学籍、机构代码等信息。并和辖区内的14家商业银行建立网络查询机制,用电子邮件查询当事人信息。由此,顺德法院查询送达信息也变得便利快捷。建议广铁法院也尝试与相关部门联系,建立这种查询系统。所不同的是,广铁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来自广州各个区,并非像顺德法院只需与一个区联络。因此广铁法院建立联网的难度相对要大。当然,广铁法院已属省级统管的单位,也可以考虑和省级公安厅等联系达成联网查询系统。试想,这与司法改革中法院实现省级统管的路径也是相契合的。
(2)建立全国法院网公告送达查询库
建议今后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应当把网络公告作为法定的送达方式。一是(全国各级法院)设法院网并在网上开辟公告送达专栏,除了公告内容,同时附上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求可同裁判文书上网一样),并实现全国法院公告送达联网。二是在法院网站设置特殊程序,被送达人可以在网上接受送达,也可以申请取消公告送达,按照公告送达提供的信息,到公告法院接受直接送达,以节省诉讼时间。这样不仅使当事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得知自己需要的信息,可以克服因传统媒体的局限性而造成的弊端;而且节省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因为现在当事人为公告要支付高昂的费用。
(3)成立送达小组
这包括三个方面的设想:一是送达组的人员。可以设2到3名组员,指定一人为小组长,专门负责送达案件的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和裁判文书等一切须向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文书。为保证送达组及时、高效地开展送到工作,送达组人员应当从业务庭室和其他部门抽调熟悉业务工作,与当事人接触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精兵强将。二是送达组的工作方式宜为集中、统筹送达。送达组可以用分片、分单位、分案件的方式进行送达,以同一片区送达多案、多个关联案件送达一次等方法进行统筹安排,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送达时间。有时需抓好时机。如按照正常工作时间送达,受送达人往往会因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达不能。送达组应积极询问邻居和居委会,一旦发现居所有人居住,应利用午间和晚间的时间送达,打好时间差。四是送达组要发挥好联动机制,在送达时力争与辖区内各个居委会、派出所等建立良好合作机制,即时传递送达线索。    
2、规制诉讼进程
(1)庭前程序和庭审小结
一是设置庭前程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所大力推行的集中化审理制度,其基本功能就在于强调审前程序的价值,在审前明确争点、固定证据,同时处理涉争点和证据的相关事项,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院就能通过有效的集中审理在一次庭审后作出裁判。
二是倡导庭审小结。调查发现,由于民诉法未明确规定,很多法院对庭审小结还未科学认知。我们认为庭审小结是指民事诉讼中,法官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对各个阶段的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当庭作出归纳、总结.对将要进行的诉讼程序及内容进行释明和指引的庭审活动 。实际上,法院现有庭审程序中并非完全没有庭审小结的成分,只是小结内容和介人时机没有明确。特别是其效力理解不统一。就庭审程序来说,的确要尽量减少无效环节.促使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减少错误判决,降低错误成本。但庭审小结能够通过法官“阐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调整不均衡状况,充实当事人的主张及举证,尽量避免高度专业化的庭审程序对弱势当事人的挫伤,保证所有当事人能够有效接近司法。同时,庭审小结是当事人与法官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程序,只要两者就事实与法律尽早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庭审中的无益活动,快速审理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也有部分法官认为,庭审小结对于法官的要求太高。但值得注意的是,现有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从总体上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对确实不符合法官高素质要求的,应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淘汰。
(2)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
广铁法院现有的跨区域管辖,本身审理的案件就趋于类型化。法院在审理有关铁路、公路等运输类民商事案件时,对于一些高度重复的类型化诉讼,应在审理环节予以简化,实现程序繁简分流,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的内容可以有五个方面:一是经当事人同意,答辩期、举证期可不受十五日、三十日的法律限制。二是法庭调查前可简化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内容,审判长只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其他诉讼权利庭前书面告知。三是简化传唤当事人、证人方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简易程序的方式传唤;对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一般当庭宣判。
(3)发布指导性案例、标准化办案
如前所述,如建立法官委员会,除临时解惑外,可以尝试就本院案件,整理汇编包括指导意见、指导案例、业务会议纪要、疑难问题答复等材料。并就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等作出标准样本庭,供全庭参照,以此避免法官走弯路,或自寻摸索中延误审理。要合力将广铁法院的法官培养成为办理类型案件的专家高手。
3、探索特殊审判组织
实行审判组织的优化组合,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如设立速裁庭、调解庭、假日法庭、夜间法庭等,为提升审判效率积极尝试。
(三)大力优化软硬司法环境
1、积极争取人、财、物的支持
广铁法院已经改制移交地方。作为一个基层法院,建议法院的人、财、物要尽量与广州市其他基层法院缩短距离。如顺德、珠海横琴法院,对改革试点的员额法官已开始了法官级别与津贴挂钩的制度等,广铁法院也要创新激励机制,加强物质和非物质激励方式的运用,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2、把握好司法改革的细节
细节决定成败。为了维护好的司法环境,消除当事人疑虑,避免不必要的舆情延误审判,对司法改革的细节也要好好把握。如以铁路法院为例,铁路法院2012年完成管理体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后实行属地管理,但因院名继续沿用“铁路”二字,现仍不时被民众误解为“铁路企业的法院”受到质疑。因此,建议铁路法院改名“××交通运输法院”为宜。杜绝因“名不正、言不顺”而产生不必要的负面舆论。
3、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社会诚信度
法院除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以及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和庭审中进行适度释明外,主要应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解决弱势群体诉讼能力低下问题。对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恶意或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还要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 
4、建立新闻发言人与承办法官联合应对机制
建议招录新闻专业人员担任法院新闻发言人,与承办法官联合应对舆情。这种联合应对机制分两种情况:如果仅是舆论质疑法院违法、违规事项的非审判舆情事件,一般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由新闻发言人出面应对媒体。如果是舆论质疑法院违法违规审判,涉及到法律性的舆情事件,则可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由承办法官出面就法律规定、法定程序、事实证据认定、裁判理由和依据等法律事项向媒体说明、解释。这样让法律、新闻两方面专才相互配合,相互补缺,有利于舆情事件顺利处理,为案件审理排除不必要的障碍。
(四)改进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
1、规范对非审限用时的监督控制
针对办案周期中,没有法定期限的诉讼环节用时难以控制的情况,法院可以制定相关细则,明确非审限用时的期限。包括对排期、移送管辖、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调查取证、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报批、裁判文书的签批、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非审限用时,均可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要让每个办案节点紧密衔接起来,形成一个迅速审理及时结案的高效率的审判时限制度。
2.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协调机制
广铁法院现有的是分散式的审判管理模式,如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岗位目标考核由政治部负责等。建议象上级法院一样,建立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审判管理职权。
3、突出审判管理的信息化
法院信息化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和网络设备从简单到复杂逐步升级,要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平稳升级,需要持续可靠的维护管理。因此要加大投入,做好软、硬件的升级工作,对损坏部件要及时更换,保证网络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