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年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2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变化,原有文书样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司法审判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诉讼类型的增多,当事人参考使用诉讼文书类型较少,内容简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二是随着民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推进,各地区、各审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要求,导致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不统一,要素不完备,质量参差不齐。三是相当一部分以解决权利义务争议为目的的裁判文书缺乏对案件审理、争议焦点、裁判理由的充分说明或论证,没有很好发挥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作用。四是有的裁判文书逻辑、结构不清晰,重复内容多,证据罗列多,法条照搬多,裁判文书冗长。五是一部分裁判文书未能反映审级特点和繁简分流要求,该繁不繁,该简未简,不规范、一刀切的现象广泛存在,裁判文书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六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增加了新的诉讼制度和案件类型,原有文书样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七是随着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有更高的期待,更高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适应我国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总结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有益做法、反映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和裁判文书改革经验,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现有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修改、补充、整合、规范,以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任务。2015年2月,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完成以后,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同步进行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工作进入了快车道。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改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加快了文书样式修订、起草工作。先后五易其稿,共修订、起草诉讼文书样式568个,其中人民法院用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参考文书样式105个。为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指导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我们还起草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2016年2月22日,周强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两个文件,并责成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委会意见,对文书样式进行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后发布实施。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提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要求。一是根据不同审级功能确定裁判文书说理重点。二是说理应当做到繁简得当,加强对复杂、疑难、新型、典型、有争议、有示范价值等案件的说理,简化简易、小额、无争议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三是应当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对证据采信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等予以充分论述。
明确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和不同审级要求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分别制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样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设计了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的简单裁判文书样式,以便减轻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优化裁判文书体例结构。审判实践中,一些民事裁判文书事实查明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内容重复,证据列举、质证和认证过程表述篇幅过长。这次修订采取了如下优化措施:一是明确事实查明部分为法院查明的事实,可重点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本院认为部分关键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二是明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简要交待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重点写明法院认证过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或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和证据,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规定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增加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的规定,明确要求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增加争议焦点的内容。争议焦点是法官归纳并经过当事人认可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既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方便组织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论述。当然,有些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可以不列争议焦点。
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新样式的具体要求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对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实施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部分还是新增样式。全国法院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要充分发挥诉讼文书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方面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越来越繁重。2016年截至6月底,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011.4万件,其中民事案件616.5万件,执行案件262.1万件,合计878.6万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86.9%,几乎都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办理的。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出发,区分审级特点,推进繁简分流,满足当事人需求,努力以较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果,实现公正与效率更高层次的平衡。
要从源头上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自从2014年1月1日全面推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以来,截止2016年6月底,上网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 1167.9万个,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14.4万个,执行裁判文书 300.2万个,合计 1482.5万个,占人民法院上网公开的各类裁判文书总数1883.3万个的78.7%。一些裁判文书成为社会传播热点,阐释法治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但是,也有一些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要素不齐全、质量有瑕疵,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从源头上为裁判文书公开打好基础。
要认真学习领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该制作规范旨在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确保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文字规范,全国广大法官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严格遵守。按照该制作规范要求,为确保裁判文书唯一性,防止伪造、变造,各级法院要逐步推行裁判文书增加二维条形码做法。
要从审判实际出发,在适用文书样式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既要求统一、规范,又给予了办案法官一定的自由制作空间。在严格遵循基本体例结构和要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审理情况,结合不同审级特点进行裁判文书制作。比如,争议焦点放在裁判文书的具体位置,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可以不用在裁判文书中罗列和说明,而可以直接予以确认。根据审委会要求,法官助理是否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允许各级法院进行探索。
要认真做好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两个文件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并于8月1日实施。全国法院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各级法院可利用多种形式自行组织学习、开展业务培训,也可以委托法官学院进行分批轮训。最高人民法院参与诉讼文书样式修订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法院的指导,信息部门要积极推动诉讼文书样式电子模板化,争取尽快上网,切实方便法院、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检索、下载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