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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49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30  浏览次数:4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中店信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文旅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柚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科意文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加(上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德圣铭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店信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文旅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柚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科意文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加(上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7101民初491号】,原告深圳市德圣铭达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7101民初491原告深圳市德圣铭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

一、请求维持(2023)粤71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五项。二、请求撤销(2023)粤71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判决。三、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向上诉人返还20222月至4月的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和综合管理费合计291427.96元及利息(以291427.96元为基数,自20225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被上诉人四、被上诉人五、被上诉人六、被上诉人七就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对被上诉人一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六、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被告中店信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7101民初491被告中店信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

一、请求撤销(2023)粤71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仅返还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综合管理费91669.8元,无需支付利息。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联系人:钟润怡  020-37897308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