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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1506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30  浏览次数:4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武汉盛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剑雄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弘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盛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剑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7101民初150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武汉盛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弘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1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弘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被告武汉盛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弘新物流有限公司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确定由被告武汉盛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在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联系人:钟润怡  020-37897308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