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执异1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08 浏览次数:2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执异17号
梅健、陈燕玟、广州忆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骏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与梅健、陈燕玟、广州忆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广州市骏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答辩状等材料。申请事项如下:1、请求追加梅健为(2023)粤7101执815号案被执行人,梅健对(2023)执7101执815号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忆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出资的80.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追加廖宇鹏为(2023)粤7101执815号案被执行人,廖宇鹏对(2023)执7101执815号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忆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追加陈燕玟为(2023)粤7101执815号案被执行人,陈燕玟对(2023)执7101执815号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忆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追加熊俊伟为(2023)粤7101执815号案被执行人,熊俊伟对(2023)执7101执815号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忆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董韵岚020-37890978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