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54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08 浏览次数:2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544号
韦永燃: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文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永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43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500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7日起,按LPR一年期的1.5倍计息,直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粤7101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五 月 八日
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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