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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50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次数:80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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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507

梁明: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与被告彭光彬、梁明、鱼台县畅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31060元及利息(以31060元为基数,自20243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92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82.42元,被告梁明负担576.50元。原告同意由被告梁明迳付原告576.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 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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