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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卫红非法持有毒品案

作者:全锋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15  浏览次数:66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基本信息】

1、 判决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梁卫红。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梁卫红于持当日虎门至广州南的G6216次火车票到虎门站乘车,在二楼安检处因形迹可疑被值勤民警盘查,当场从其裤裆内查获外用白色纸袋内用透明塑料袋和锡纸包装包裹的白色晶体状物4包。最初鉴定,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深)鉴(理化)字【2013】3974号检验报告的结论是该4包白色晶体分别净重48.17克、1.24克、4.82克、8.9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中重48.17克的该包白色晶体再次鉴定,取样采用气相色谱法进行定量分析,出具公(深)鉴(理化)字【2013】5650号检验报告的结论是甲基苯丙胺含量0.34克/100克。最后,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包重48.17克的该包白色晶体进行鉴定,出具广铁公(司)鉴(理化)字【2013】21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是对检材提取一部分白色晶体检验,检材经进行表面处理后,取中间部位研磨均匀,用溶剂溶解后,进行GC/MS定性分析,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查获被告人梁卫红的4包白色晶体均是甲基苯丙胺,指控被告人梁卫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出被告人梁卫红是累犯和毒品再犯。

被告人梁卫红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净重48.17克的白色晶体状物是冰糖,因用曾包装毒品的袋子包装,故受到污染而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0.34克/100克;梁卫红携带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只有14.97克,是用于自己吸食,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件焦点】

     重48.17克的该包白色晶体状物是否是毒品。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卫红解释此包重48.17克的白色晶体状物是其商店购买的冰糖,用曾包装毒品的袋子包装。从三次鉴定,特别是最后二次结论及采取的鉴定方式分析,应相信被告人的解释,要不就不能解释最后两种检验鉴定结果。该包白色晶体状物因用曾包装毒品的袋子包装,因包装袋残留有毒品,故能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既然是受包装袋残留毒品影响,残留的毒品数量当然会很少,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自然就极少。因用曾包装毒品的袋子包装,包装袋会残留有原来的毒品,此毒品必会污染后来包装的物品,固体污染一般只会污染表面,不大会侵蚀到内部,故其内部中间体没有检出毒品成分。因此,应认定此包白色晶体状物曾受到毒品污染,但不是毒品,认定查获的被告人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共净重14.97克。被告人虽携带14.97克甲基苯丙胺进站乘车,但数量不大,被告人经检验是吸毒者,且一直供述被查获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故应认定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梁卫红是累犯和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处被告人梁卫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认定该包48.17克的白色晶体是不是毒品。判断该包白色晶体是不是毒品,不能简单从外观和表面鉴定结论判断,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包白色晶体从外观看像“冰毒”,最初的鉴定结论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数量计算,不按纯度折算,以此好像有理由认定是毒品。但认定是否是毒品不能以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就认定其是毒品,更不能以外观判断,特别是被告人提出异议和辩解后,更应分析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理,解读细致的鉴定结论是否合符被告人的辩解,看鉴定不单要看结论,还要看其鉴定的方式、方法和过程,前述就是以此分析认定该包白色晶体是不是毒品。

在审理毒品犯罪过程中,对含有毒品成分外观像毒品的物品认定是毒品要谨慎,要分析是不是大量掺假的毒品或是假毒品、或是受到毒品污染的物品。对毒品犯罪人来说,对犯罪的毒品是假毒品是不知情的,对大量掺假的毒品或知情或不知情,不管何种情形,在他们意识认知里都认为是真毒品。若不是毒品但受到毒品成分污染的物品,他始终都不认为是毒品。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梁卫红自被查获携带毒品后,一直供述辩解此包48.17克的白色晶体状物是其到商店购买的冰糖,另3包白色晶体状物是其购买的毒品,检验鉴定证据印证被告人辩解,这充分说明他没有把此包白色晶体状物当作毒品,没有存在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犯罪问题,也没有存在大量掺假毒品犯罪的问题。如果梁卫红一开始就认为此包48.17克的白色晶体状物是毒品,不管最后检验鉴定是大量掺假的毒品或是假毒品,此包48.17克的白色晶体状物都是其毒品犯罪的对象,即所谓毒品,不影响其犯罪定性,若是假毒品就构成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