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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88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7-25  浏览次数:8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4)粤7101民初883

深圳市和宸供应链有限公司、王宇光:

原告广州汇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和宸供应链有限公司、王宇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张旭英  020-37897314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