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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58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7-25  浏览次数:8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4)粤7101民初589

吴治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细坤与被告吴治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治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细坤支付运费16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4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细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8.69元,由被告吴治辉负担217元,原告刘细坤负担71.69元。原告同意已预交的217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卓银涛  020-37897302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