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406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06 浏览次数:16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406号
韩毅钟:
原告广州市志凯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韩毅钟、陈建溪、黄永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毅钟、陈建溪、黄永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志凯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9200元及利息损失(以432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9日止;以412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3日止;以392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志凯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53元,由被告韩毅钟、陈建溪、黄永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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