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37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06 浏览次数:15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373号
郑林峰:
原告广州旭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林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旭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出货费31932.4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15元,由被告郑林峰负担。原告广州旭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9.15元由被告郑林峰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本院无须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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