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执异4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06 浏览次数:15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执异49号
广州和连晟物流有限公司、纪清轮、广州舱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州永嘉货运有限公司与广州和连晟物流有限公司、纪清轮、广州舱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广州永嘉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永嘉货运有限公司追加广州舱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纪清轮、权诗钦为(2022)粤7101执654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董韵岚020-37890978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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