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92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3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惠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华仁桃、李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惠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华仁桃、李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7101民初1921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64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998.13元(利息自2023年11月17日起,以164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28日为8998.13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税款10500元;以上暂共计191798.13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191798.13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州市惠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华仁桃、李琪名下的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二、以上冻结存款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7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联系人:张旭英 020—3789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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