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86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9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863号
广州众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自搏:
原告高辉诉被告广州众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自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众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自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高辉支付运费15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4年4月28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众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自搏共同负担。原告高辉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州众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自搏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高辉,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张旭英 020-37897314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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