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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16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08  浏览次数:7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广州派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神达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诉被告广州派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7101民初1161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派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神达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支付运输费用1273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7325元为基数,自20246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神达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62.36元,由被告广州派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1.06元,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神达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负担11.3元。原告同意已预交的2851.06元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十月八日

法院联系人:吴芷晴  020-37897381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