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47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08 浏览次数:7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479号
文湖:
本院受理原告晋耀宗与被告文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文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耀宗支付运费509980元及利息(利息以5099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3年3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4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26.81元,保全费3183.41元,由被告文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联系人:陈蕴君 020-37897383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丨
越秀区人民法院
丨
海珠区人民法院
丨
天河区人民法院
丨
白云区人民法院
丨
黄埔区人民法院
丨
花都区人民法院
丨
南沙区人民法院
丨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