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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480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08  浏览次数:7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4)粤7101民初1480

周新彬:

本院受理原告晋耀宗、盛冰粉与被告周新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新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耀宗、盛冰粉支付运费2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35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新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耀宗、盛冰粉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晋耀宗、盛冰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44.96元,保全费1801.65元,由被告周新彬负担6807.68元,原告晋耀宗、盛冰粉负担138.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联系人:陈蕴君  020-37897383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