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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执异3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12  浏览次数:7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4)粤7101执异33

李好、长沙凯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增喜与李好、长沙凯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王增喜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裁定如下:追加李好为(2024)粤71013号之一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李好对被执行人长沙凯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王增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董韵岚020-3789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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