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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632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7  浏览次数:4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广州舱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永嘉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舱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纪清轮、权诗钦,第三人广州和连晟物流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4)粤7101民初1632号】,因你方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24)粤7101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十页第二十四至二十五行“和连晟物流公司作为(2020)粤7101执654号案被执行人”补正为“和连晟物流公司作为(2022)粤7101执654号案被执行人”。正文第十二页第十一至十四行“追加广州舱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纪清轮、权诗钦为(2020)粤7101执190号案的被执行人,纪清轮、广州舱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权诗钦对(2020)粤7101执190号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补正为“追加广州舱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纪清轮、权诗钦为(2022)粤7101执654号案的被执行人,纪清轮、广州舱舱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权诗钦对(2022)粤7101执654号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吴芷晴  020-37897381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