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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8  浏览次数:6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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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4

史亚栋: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史亚栋、稷山县飞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史亚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197718.5元;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71.24元,由被告史亚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张旭英  020-37897314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