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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968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8  浏览次数:6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余拥军:

原告张治早与被告余拥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7101民初96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余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治早返还320000元及支付利息(320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5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治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余拥军负担。原告张治早同意预交的诉讼费用确定由被告余拥军负担的部分,在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钟润怡  020-37897308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