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968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8 浏览次数:6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 告
余拥军:
原告张治早与被告余拥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7101民初96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余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治早返还3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5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治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余拥军负担。原告张治早同意预交的诉讼费用确定由被告余拥军负担的部分,在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钟润怡 020-37897308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丨
越秀区人民法院
丨
海珠区人民法院
丨
天河区人民法院
丨
白云区人民法院
丨
黄埔区人民法院
丨
花都区人民法院
丨
南沙区人民法院
丨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