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57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8 浏览次数:46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571号
广东粤湘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炳帅诉被告广东粤湘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7101民初1571】,因你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7101民初1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李炳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炳帅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37897311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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