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精细化浅析
一、执行工作困境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归宿和落脚点,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其承担着守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当事人对裁判的期许的重任。执行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社会大众对法治的认可与承受,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可是,正是这样意义重大又备受关注的执行工作,却始终在质疑与责难中蹒跚前行。一方面是法院内部面对繁杂纷扰、数量庞大的执行案件人困马乏、士气低落。一边是社情民意高度关注,对执行效果难以交口称赞。无奈的是,无论法院内部还是社会大众都对执行难问题在短期内无法根本解决这一状况达成了一致的认识。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许佩华局长曾说过:“执行难既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仅凭法院一己之力难以攻克的综合性问题,又是一个存在多年、难以一劳永逸、一蹴而就地解决的老问题。”执行难困境的形成有体制上的原因,有结构上的原因,有历史形成的原因,也有社会高速发展造成的原因。法院执行部门面对这些问题无法从源头上予以解决,但却可以从自身的内部管理入手,向管理能力挖潜,向队伍要战斗力,提升执行工作效率,从而缓解执行难的客观局面。基于这个思路,将先进的管理方法带入到执行工作成为了很多法院研究并尝试的新举措,精细化管理这一概念也随之进入了法院决策层的视线。
二、精细化管理简介
精细化管理是源于发达国家的一种企业管理理念,它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以及服务质量的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并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基本思想和管理模式下的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其通过规则的系统化和细致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数据化和信息化的手段,使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精”就是切中要点,抓住运营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细”就是管理标准的具体量化、考核、督促和执行。精细化管理的核心理念可以浓缩为 “明确责任、流程管理、制度管理、加强监督”十六个字。
三、精细化管理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特征及例证
精细化管理模式随着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应用普及,其具体内容也在不断的被更新、定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抓细节、精管理、强执行、促发展”的工作思路,以构建“资源配置优化、流程管理细化,执行公开强化”的执行工作体系为目标,提出了“精、准、细、严”的精细化管理纲要,并将精细化作为广东法院执行工作下一步的方向,决定从2012年10月起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第一批执行工作精细化试点法院,面对上级法院的新要求、新任务,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迅速学习和领会上级法院的相关精神和指示,并结合自身执行工作的特点,以“管理创新”、“司法为民”的活动为契机,围绕着“精、准、细、严”四字方针,完善和制定制度,运用新方法,采取新措施,使执行工作在精细化管理理念指导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精心布置,抓住要点,活用执行手段,优化执行方案
执行案件千头万绪,多方矛盾,环环相扣。执行人员要理清事实,分析案情,并依据不断变化的情况精心准备执行方案,精确出击关键所在,掌握执行主动权。原告某实业发展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承包经营欠款纠纷一案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李某某本应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35万余元。而被告却一直不主动履行义务,某实业发展总公司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名下虽有18个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总共不足400元。经合议决定对李某某所在单位深圳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对被执行人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外的收入余额进行扣划。然而,被执行人李某某却以其收入是全家的唯一经济来源,还要租房居住,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为由,提出暂缓执行异议。同时,李某某所在单位也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要顾及被执行人工作情绪”为由不协助法院执行,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根据案件新情况,执行法官再次深入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真实财产情况。查证结果表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原有一套住房,却在诉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女儿。而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伪造的,并不存在租住房屋事实。此外,查实李某某妻子也有固定收入,并非其所声称的“其收入是全家唯一经济来源”。在充分掌控被执行人财产的详实情况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强制执行力度,采用司法建议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不断给被执行人施压,督促其自觉履行,加快案件执结。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一份《司法建议书》,一方面要求所在单位认清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真实意图,认真履行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另一方面建议所在单位配合法院教育被执行人树立自觉履行债务的诚信品德,以促使其自动履行。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意识到以前对李某某的情况掌握不准,也认识到不协助法院执行的错误。于是,一方面严厉批评李某某的错误做法,要求李认真配合法院做好还款工作。另一方面向法院复函,诚恳承认工作中的疏忽,向法院致歉,并将当月扣划款5300余元汇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在单位领导教育下,被执行人李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4月10日主动撤回执行异议,并于当日将135万元执行款转至法院执行专用账户。通过对该案执行工作的关键节点分析,表明转型时期执行工作多元复杂性依然凸显,更需要将精细化管理要素贯彻执行工作始终,执行手段多样化、执行思维立体化
(二)准时准确,树立案件节点意识,保障执行效果最大化
执行工作流程繁多,过程冗长,在执行中,能掌握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往往具有时效性,瞬间即逝。要想高效的执结案子,必须及时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迅速切入工作要点,并通过缜密的安排部署执行行动。今年1月29日,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下简称新锦龙公司)与广州火神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火神货运公司)、广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弘力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由于此案时值春节前夕,申请执行人公司因搬运工人工资短缺而面临公司运作存在较大困难。为此,在院领导高度重视下,充分运用精细化管理,收案第一天就召开专题会议,商讨方案,研究对策,确定将该案件交由执行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经办人接受任务后,立即阅卷,了解案情。在案情节点方面,被执行人火神货运公司在诉讼期间已被查明下落不明,很难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另一被执行人弘力物流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物流公司,资金往来比较频繁。在执行时限节点方面,离春节假期仅剩十天,如通过常规的“四查一告知”操作过程,案件执行势必要跨越春节长假,也与申请人“领钱过年”的期望有较大偏差;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有被转移的危险。基于此,合议庭认为一是强化节点管理思路,二是强化执行方法措施。一方面,确定主攻被执行人弘力物流公司,到其经营场所附近的银行网点如工行、建行等查询其资金账户;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决定先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附近的银行网点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果真查到被执行人在市郊工商支行开户,并有存款42万余元。在中午临近银行下班前,成功扣划本案执行款32万余元。该案两天执结,申请人及时领取执行款而盘活公司运作,这与执行精细化管理密不可分。
(三)细化管理流程,严格执行制度
对管理流程的细化和对制度的严格执行是精细化管理理念的灵魂所在。流程管理起到的作用是明确分工及责任,设计执行工作节点,督促执行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为进一步提升执行效率打下制度基础。在确立了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案的执行工作管理方针后,广铁法院制定了《执行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首先,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入手,反复酝酿、讨论、修改、制订,完善了执行工作三十余项制度,适时梳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保证制度之间能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尽力避免管理上的漏洞和盲点,通过规范制度建设,保证每一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及各岗位的工作职责,逐步构建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同时,在操作过程中及时分析新情况,采取新举措,解决新问题,不断补充和完善,使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科学性。如在执行款物管理方面,与财务互相监督,严格把握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于此同时,建立科学考评制度,针对部门和干警的岗位特点设置考核指标,构建有效激励、特点鲜明的奖惩机机制,根据本院制定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办法》和《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将执行案件纳入质量管理范围,既评查程序问题,又评查实体问题,把立案、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在时限、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层层量化分解,使之可评可考,全面、客观的反映案件质量。切实贯彻落实惩戒机制,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四、精细化管理在未来执行工作中的展望
随着铁路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调整在即,执行案件的数量相较过去将可能有大幅度的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越趋明显,执行工作任务越发繁重。因此,执行精细化管理相应发展完善,克服执行权力高度集中、司法资源配置不均,执行风险盲区盲点。为了应对未来执行工作的需要,必须做到未雨绸缪,积极规划,充分运用精细化管理理念,完善丰富精细化管理制度。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的事情流程化;流程化事情定量化;定量化的事情信息化;信息化的事情预防化。而与之相呼应的就是“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和“评估预防”风险管理机制。
(一)“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
该机制主要通过权力的公正行使和资源优化整合的方式,达到权力的优化配置,实现公正和效率。“分段”是指将执行事项分成几部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而“集约”是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集中简约管理,统一配置。根据集约化管理的需要,将同类的执行措施归同一工作组或法官“合并同类项”实施。通过人员和职能的合并,所有执行案件的同一类程序和事务都由一类专门的法官负责,一类人员只负责一个程序阶段;从而实现执行工作人力上的优化,程序上的细化,方法上的简化以及效益的最大化。“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权力层次化制约。根据权力分解、集约执行、简便操作的原则,将执行权纵向划分为执行调查权、执行控制权、执行变现权三个层次,突出财产集约查控重点环节,设置案件流程时间节点,实现执行工作向规范化、精细化、高效化方向转变。规定各阶段分别由不同的执行组或执行员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集约完成特定的执行工作。由不同执行小组行使执行权力,各层次之间相互制约,避免执行权力过分集中;同时,强化规范审批权限、定期评查案件、信息化流程管理等机制,夯实对三项执行权的横向监督,保证权力高效行使。
2、职责流程化分工。依据执行权力划分相应将工作职责划分为执行前准备、财产查控和财产处置兑付三环节,对应成立文书组、查控组、执行组。文书组负责办理案件的签收、填写“四查”法律文书(即查银行存款、查房屋、查车辆、查工商登记资料及股权)及查询当事人的身份资料法律文书、查控财产法律文书,并做好各个执行环节的执行信息录入工作。统一制发执行通知书、各类查询函等法律文书;再由查控组负责对财产进行“四查”(查银行存款、车辆财产、房地产财产、工商登记注册资金情况),并根据要求进行查封、解封、冻结和扣押;执行组则负责财产处置,督促实施;移送司法委托管理组评估拍卖、兑付执行款等工作;负责移送裁决组对执行异议、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及公证债权的审查。
3、人员个性化定岗。综合工作人员的职称、能力、经验、性格、甚至身体状况等因素,结合岗位性质、工作量大小等特点,依照“以老带新、术业专攻、强弱搭配”的原则重新安排人员岗位。构建内部层级管理机制,文秘组、查控组分别由若干人组成,由组长管理,对分管局长负责;执行组由若干个合议庭组成,由组长管理、对分管局长负责;各工作组之间确立了“人对人”的衔接机制,保证机制运行畅顺。
(二) “评估预防”风险管理机制
执行工作风险防控管理是深化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也是法院适应新时期的审判要求,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的重大举措。该机制主要分为风险点的查找评估判断和落实预警防控两个部分,主要体现及运用于执行工作中的下列几个阶段。
1、财产调查阶段
该阶段风险点包括拖延、推委执行,导致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贻误执行时机;执行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执行措施使用不当;泄露执行秘密,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造成案件久执不结或案结事不结,涉执上访不断,引发社会矛盾凸显和法院审判工作风险巨增。
该阶段风险点的防范措施主要落实在“时间性”和“保密性”。
执行人员接受执行案件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通知送达、财产线索“四查”工作。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执行的,须经权限批准方可延长。执行部门管理层应加强对办案期限的监督,不得随意延长。
2、财产处分阶段
该阶段风险点涉及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及财产的具体执行行为,由于执行公权高度集中,容易引发执行风险。执行权高度集中且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透明度和公开性低,易产生“暗箱操作”,由此导致的司法腐败引发执行风险。(1)由于执行权力全部集中在一个部门手中,甚至于一部分人或者一个人手中而产生独断,极易产生决策错误。(2)因为权力的绝对集中,缺乏制约机制,产生错误后无法或者难以及时纠正,从而产生严重后果。(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参与分配等处分财产,直接引发当事人投诉、上访,相关媒体热议、上级法院和人大监督部门关注,导致法院审判工作风险隐患。
该阶段防范措施主要落实在“阶段性”和“透明性”。
对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参与分配等处分财产阶段的风险防范,重点在于建立适用合议庭负责制和严格落实审批把关制度。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参与分配等处分财产决定,须经合议庭讨论形成决定,报局长、分管院领导审批。这种合议制和审批制,实际是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阶段程序行使,彼此透明,规范运行。有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能够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
3、执行款物的管理、发放阶段
该阶段风险点包括未设立执行款专用账户、未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执行款物的发放审批权限无制约、发放执行款物手续不完善等。这些因素都会造成执行款物管理混乱,对执行人员、执行款物专管人员挪用执行款物存有可乘之机,也是法院审判工作风险的滋生“营养”。
该阶段防范措施主要落实在“专门性”和“监督性”。
(1)设立专管小组。指定由法院纪检部门人员、执行部门
廉政监督员、财会人员组成的专管小组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定期对执行款物专用账户进行梳理,对存疑款物进行核对处理。
(2)设置专门手续。严格确立认真审查领取执行款物的手续。对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申领数额等事项进行细致审查。无异议的当日执行款物当日发放,不能当日发放的存入执行专户;未能当日领取的执行物统一管理。
(3) 建立专门审批。科学建立、严格执行款物发放的专门审批制度。对特大金额的执行款发放审批制度应更为严格科学,防止随意性。笔者认为,对大额度执行款的发放支付,除了原有需合议庭负责讨论、局长和分管院领导把关审批外,还须经专管小组成员参与监督。设置专门手续。严格确立认真审查领取执行款物的手续。对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申领数额等事项进行细致审查。无异议的当日执行款物当日发放,不能当日发放的存入执行专户;未能当日领取的执行物统一管理。
4、常态工作阶段
该阶段风险点主要涉及媒体热议、网络舆情对执行工作的导向传播。慎防网络事件渲染、扩大,造成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误解,产生敌对情绪。
该阶段防控措施主要落实在“敏感性”和“预警性”。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可能引起信访的案件要提前介入,制定预警方案,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局部,降低涉执信访部门的维稳压力。
结语:“精、准、细、严”是精细化管理基本纲要;“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和“评估预防”风险管理机制是精细化管理运用在执行工作中的后续要求。在转型时期执行工作研究决策上,强调流程和制度的同时,更注重风险管理。用制度监督流程,用制度防控风险,用流程规避风险,以风险促进制度和调整流程,以规范化和精细化作为管理工作所追求的考核目标。北大学者赵秀举所说:“在解决执行危机这一问题上,我们国家目前所采取的是一种‘行政化、政治化’的策略,从加强执行机构的纵向领导,到建立所谓的‘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等,所有这些都反映了人们希望通过目前在中国最强有力的机构和最强有力的组织系统来应对交易诚信低下的债务人。从目前来看,这应当是不错的解决方案,但是在这样的模式下,执行机构只能是疲于奔命,因为个案的执行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具体执行员的努力程度。”因此,执行工作精细化管理的实施与完善,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举措。执行工作精细化最大限度保证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及公正性,最大幅度提升了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这些积极意义也正是我们持续推进执行工作精细化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