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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遇 新定位 新征程——广铁法院改制后审判工作的战略转移

作者:高巨政 何珺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16  浏览次数:51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本课题是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下简称“广铁法院”)审判工作重心与发展趋势的研究。是关于广铁法院发展的宏观结构问题。本研究要重点解决的是在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各地法院由平缓扩张向急速增长转变,从司法裁判型向有效解纷型转变,从增员达效型向内涵提升型转变的前提下,广铁法院应如何抓住机遇发挥最大价值,它的司法能力与突破口在哪里。这是关系到我省法院审判事业以及铁路法院未来发展走向的重要问题。因此,本课题研究相对于广铁法院审判结构的构建,相对于广铁法院未来发展的战略与对策的实施,具有重要战略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广铁法院审判工作现状及原因分析

广铁法院各类案件的数量、比值及类型,是研究广铁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基础。不同的发展背景与条件下,广铁法院审判工作表现出不同的阶段成长性。本部分研究把广铁法院审判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起步时期(1982年—1990年);数量倍增期(1991年—2000年);态势分化期(2001年—2012年9月)。并由此总结出广铁法院现阶段审判工作态势变化的原因,为改制后广铁法院战略的定位选择作下铺垫。

(一)广铁法院阶段性审判工作分析

1、各类案件收案数量分析

(1)起步期:(1982年--1990年)

  

  广铁法院于1980年成立,1982年5月正式开始办案,受理羊城、广深、海南、广梅汕、平南铁路管内,工程、物资总公司及广铁集团机关直属单位发生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这一时期,各类案件的数量很少,刑事案件最多的1990年全年也仅收232件。但如图所示,收案量基本呈逐步上升趋势。

(2)数量倍增期:(1991年—2000年)

    

这一时期为广铁法院各类案件收案数量爆发期。这十年内,刑事收案总数为3744件,是“起步期”(1005件)的3.7倍;民事收案总数为546件,是“起步期”(139件)的近4倍;执行收案总数为244件,而“起步期”的总数为零。由此可见,刑事、民事、执行案件量都呈数倍增长趋势。当然,与地方法院相比,总量仍不多。

(3)态势分化期:(2001年—2012年9月)

   

 如图所示,这一时期各类案件收案数均有所波动。但具体而言,刑事案件波动情况较大,从最高值一年1021件到最低值154件,收案数整体呈下滑趋势。

而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虽有波动,波动幅度显然较刑事案件要小,且在最近三年内呈持续回升趋势。特别是民事案件,为了说明其升涨幅度,本部分对2012年9月底前,转制期(2012年7月1日转制)近三年的数据予以统计:

从数据来看,2012年1-9月民事收案数为68件,已经是2010年全年民事收案数(34件)的两倍,是2011年全年民事收案数(50件)的1.36倍。由此可见,转制期的近三年,广铁法院的民事收案数量正大幅度增加。

2、各类案件收案比例分析

(1)刑事案件量在“起步期”占绝对比重(1982年--1990年)

(2)刑事案件量在“数量倍增期”占绝对比重(1991年—2000年)

(3)各类案件收案比值在“态势分化期”发生变化(2001年—2012年9月)

本部分以这一时期态势分化最明显的后半段数据为基础制作图表,即对2012年9月底前,转制期近三年的数据予以统计:

 

 

 

 

 

 

 

刑案所占比值

民案所占比值

执案所占比值

2001年-2009年

81%

9%

10%

2010年

78%

13.4%

8.6%

2011年

67.5%

22%

10.5%

2012年1-9月

62.5%

30%

7.5%

如图所示,前两个时期跨越二十年的时间,广铁法院的刑事收案数一直在全院收案总数中占绝对比重,保持在高达82%以上。但近十年,随着刑事收案数量的减少,其占全院收案总数的比例已呈明显的持续下降的趋势。尤其近三年,民事案件收案数量增加,其占全院收案总数的比例持续上升,相较于前期,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高已上升了21个百分点。

3、各类案件的组成类型分析

(1)刑事案件相对比较单一

长期以来,广铁法院管辖铁路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铁路运输企业干部、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由于犯罪区域的限制,据不完全统计,多年来我院的刑事案件收案类型约30种,不到刑法总案由数的7%。且实际多以简单的盗窃、运输毒品、职工职务犯罪为主。据统计,2012年1-9月,广铁法院仅盗窃案件就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3%。案件类型相对单一。

(2)民事案件从类型化到多样化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确定若干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在此情况下,广铁法院民事案件在很长时间段内呈现高度类型化状态,即主要集中于货运、客运、铁路建设施工等合同类案件以及与铁路相关的人身、财产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但根据200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扩大了广铁法院可以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包括可以受理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为铁路员工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由此,近几年,广铁法院民事案件类型呈明显多样化趋势。从统计报表看,增幅较大的类型案件有离婚、赡养、抚养费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等,其中离婚、民间借贷、抚养费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增幅都在50%以上。一些新类型案件相继涌向广铁法院。

(3)执行案件与民事案件类型发展趋同

据统计报表看,广铁法院自成立至今,执行的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案件类型与民事案件的类型发展趋同。近几年,广铁法院所办理的执行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占了很大比重,因此案件类型相对多样化。

(二)广铁法院现阶段审判工作态势变化的原因分析

广铁法院从成立时的一切从零开始,到经过3个时期的发展与完善,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大动脉”的安全畅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2年7月,广铁法院正式改制移交,改制后的铁路法院势必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这关键时期,法院一方面要看清现状,另一方面要立足现状整理思路、找准审判工作态势变化的原因,以此抓住机遇。

1、刑事案件持续下降的原因

(1)铁路建设的发展

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力度,铁路系统进入“跨越式”发展。一方面,由过去的蒸汽动力机车到内燃动力发展到电力机车动力牵引,铁路部门依靠科技进步,强化了运输质量的保证手段;另一方面,铁路承运的货物从敞车、篷车运输改变为集装箱运输,从零散运输向行包专列运输转变,强化安全质量,实现了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由此,近几年严重危及铁路运输和旅客安全的危行案件大幅度下降,盗运物资等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案件也大幅度降低,为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2)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

为确保旅客财产安全,铁路公安机关加强春运、暑运、奥运、亚运期间的工作力度,以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深入开展集中打击。从加强站车治安面控制入手,合理调配部署,增加一线执勤警力,认真落实勤务制度,公开与便衣相结合,加强对广场、售票厅、候车室、站台及旅客列车的巡逻检查,进一步完善快速处置、站区堵截等方案,切实把好进站口、安检口、检票口、车门口等关键部位,保证了铁路治安状况呈良好态势。

(3)铁路安防措施的加强

随着铁路建设及发展需要,特别春运高峰时期,铁路部门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我国高铁系统的发展,为提高铁路治安防控,大幅度的提升了技术含量。如通过安防IP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全天候监控,保证站区无死角、无盲区,提供有价值的监控信息,及时发现警情、查处治安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发现清理站场闲杂人员等,使整个站场及铁路沿线的治安状况稳定好转。目前铁路部门的安防IP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在国内处于起步到成熟的过渡阶段,随着今后铁路安防建设工作的不断发展,系统功能将更趋于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一体化,从而保证售票秩序、站车秩序与行车秩序良好。

(4)路地防范一体化

现阶段,铁路系统的路地防范一体化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不断增强旅客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组织文艺宣传小分队进站上车,将旅行安全常识融入快板、相声、小情景剧等节目,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旅客的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安全常识展板和温馨提示,设置在站区、铁路沿线明显位置,便于群众观看;在站区和列车上张贴短信报警平台联系方式和报警电话,方便旅客群众及时求助;强化对重点人员和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管控工作等。由于“打防控”路地防范系统的一体化,使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为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2、民事及执行案件数持续增加的原因

(1)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从宏观层面上讲,民事案件激增主要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对企业经营环境的影响。当前,为应对国际和国内经济新形势,“防止经济增长过热,防止全面通货膨胀”已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在“两防”原则的指导下,铁路的投资、建设等经济环境也发生变化、调整,企业原有的资金运营模式被打破,资金链不畅引发了民事案件的频发。表现为:企业一方面急于回笼在外的资金,一方面又倾向于拖延履行自身的债务,这就使得企业既容易成为原告又容易成为被告,诉讼的概率显著增加。

(2)法律意识的大幅提升

随着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过去那种厌讼、非讼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由此,法律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大众越来越趋向以法律手段解决纷争,随之带来民事案件量的大幅增长。

(3)新法律法规的颁布

民事案件急速上升还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修订有密切关系。一是新法的施行对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较大冲突,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处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产生变化。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劳动合同法》,2008年新修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与之有关的案件也开始涌入法院。二是新诉讼费收费办法对诉讼费进行了调整。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对诉讼收费标准作了大幅度的下调。部分案件的收费仅具象征意义,如劳动争议案收费标准只有10元;执行不必预缴执行费;简易程序和调解结案等情况下还要减半。这一系列的规定,降低了诉讼门槛,减少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直接导致案件较以往明显增多。

(4)改制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铁路法院管理体制上的原因,社会大众往往对铁路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盲目的质疑。随着铁路法院改制进程进一步深化,管辖范围将重新规范,司法资源将更合理配置,公众对铁路法院的信心也将进一步提升。这些都将使民事案件的诉讼量进一步提高。

二、制约广铁法院转制后发展的主要“瓶颈”剖析

30年来,虽然广铁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物质建设等方面稳步发展,但与地方法院相比,差距巨大。具体说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方面

1、人员配置

截止2012年9月,广铁法院在编人员56人。其中,业务庭室32人,占全院总数的57.1%。也就是说,在现有机构编制下,有将近一半的人员没有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

此外,业务庭室审判力量分配为:刑庭13人,民庭7人,执行局5人,立案庭5人,审监庭2人。刑庭一个庭室的人数就为其他各业务庭室的两倍以上。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广铁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占全院的绝对比重。而有些庭室案件少,定员也就少,往往一个庭室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需要跨室调动人员才能组成合议庭审案。

正如前文所述,近年刑事案件呈继续下降趋势,民事、执行案件呈继续上升趋势,在此情形下,法院审判力量势必需要进行合理的再补充再分配再调整,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

2、文化结构

截止2012年9月,广铁法院现有法官(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法律职称)37人,全部具有大学文化程度。其中,具有研究生学位人员9人;本科学历26人;大专学历2人。

广铁法院法官学历构成图(截止2012年9月)

由此可见,广铁法院法官的学历条件是比较高的。但是,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高学历法官的庭室分布不均衡。据统计,全院具有硕士学位的法官9人。业务庭室中,刑庭占4人,执行局占1人,立案庭占1人,审监庭占1人,民庭却未有1人具有硕士学位。

二是非全日制法律专业毕业的法官占较大比例。据统计,广铁法院具有法官职称的37人,均具有大学文化程度。但其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17人,占46%;全日制法律专科毕业后成人专升本1人,占3%。因此, 由统计可以看出,法院有51%的法官是从事法官职业后才学的法律。而他们主要是由“干中学、学中干”而成长起来的,未接受长期、全面的法学专业学习,在法学理论修养、文字表达能力方面与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相比有一定差距。要真正适应新形势下繁重的审判任务还需一段不短的时间。

3、年龄结构

广铁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严重。

广铁法院法官年龄结构图(截止2012年9月)

如图所示,法院现有65%左右的法官年龄在40岁以上,其中50岁以上又占一半。就目前现状,案件数量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将日益突出,审判压力将日益增大,如果再过5—10年,法官队伍仍不能及时补充,将出现无人办案的现象。

4、岗位年限

广铁法院的法官岗位流动性不大。到2012年9月止,全院37名法官中,未从事过民事审判的法官17人,占到总数的46%;既从事过民事审判又从事过刑事审判的法官10人,仅占到总数的27%。

如刑庭现有法官11人,其中10人是从具有法官资格开始就一直从事刑事审判的,且有2人已连续20年以上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有3人已连续15年以上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有2人已连续达5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这些数据都说明广铁法院岗位的非流动性,致使很大部分法官对民事审判实务不熟悉。再加上以前民事案件类型较为单一化,法官对民事审判规律缺乏直观认识和工作经验。

(二)“两房”建设方面

多年来,受条件和资金影响,广铁法院办公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紧缺。截止2012年9月,法院审判用房仅包括小法庭2个、候审羁押室1个。办公用房41间,除立案大厅、机房、档案库、合议室、会议室、资料室、仓库外,实际办公用房为34间,一般每间办公室坐3人,多的每间坐4人。目前,广铁法院的办公用房、立案用房、执行用房以及审判法庭、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与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的《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02]259号)的省会城市基层法院一类标准下限相比,仍有相当的差距,与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法院相比,更是差距巨大。

(三)陪审员方面

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而广铁法院现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缺失。自2010年开始至今,法院就未再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应由各地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且人民陪审员经费应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而广铁法院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无法确定应由哪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陪审员,从而直接导致不能合法的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帮助缓解办案压力。

(四)级别管辖标准方面

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地方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大幅度提升。特别是广东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也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广东省高院对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了三次重大调整。现在,根据2008年3月31日下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广州、深圳等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金额最高可达5000万元;珠海、中山等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金额最高可达3000万;汕头、潮州、河源等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金额最高也可达2000万元。而该《通知》却规定:广铁两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仍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标准。因此,至今为止,广铁法院的民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最高金额仍仅为100万元。改制后,铁路运输法院已向地方移交,诉讼标的金额的调整必将成为广铁法院亟需理顺的问题,且随之带来的结果是:过去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将纳入到基层法院受案范围内,基层法院受理案件不但数量增加,难度亦会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五)审判风险管理方面

所谓风险管理,核心工作就是风险因素识别和评估,在审判管理中也不例外。长期以来,我国审判管理中几无风险管理一说。一是风险意识缺乏。二是风险管理粗糙。三是风险应对乏力。如何落实法院审判中的风险管理,防范风险与化解风险,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尚无统一的操作流程与制度,基本处在各自理解、积极摸索的阶段。

实践中,审判领域内的风险来源应是多元的。诸如新类型案件涌现,一些案件的处理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更无先例可循;公民维权意识增强,一些当事人诉求强烈,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级别管辖发生重大调整,各地基层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有的已达上千万不等。再例如南京“彭宇”案以及药家鑫、李昌奎等案件连续引发广泛的社会热议,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屡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这些都一再提醒我们,法院要适应新时期的审判要求,就必须在审判管理中加强风险管理的研究与落实。目前,我们对于审判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仅仅停留在应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这个方面,通行的做法只是廉政教育。实际上,审判风险管理的内容,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廉政方面的道德风险,而是应该全面覆盖审判所有的领域,这种风险管理与应对才有实际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广铁法院转制后发展的定位选择

本调研以广铁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阶段性与未来成长性为基础,从铁路建设发展、铁路运输安全、宏观经济环境、法院改制和发展等方面,研究分析了广铁法院30年来审判工作态势变化的原因,剖析了广铁法院发展中的问题。从而发现,压力大,发展空间也大。这种压力和空间,给了广铁法院继续发展的机遇,同时也要求广铁法院必须进行科学的战略转移——即从刑事重心转向民刑执并进发展;从机遇型发展转向实力型发展;从单一裁判型转向多元解纷型;从增员达效型转向内涵提升型;从粗放型管理转向精细型管理;从达标型竞争到以个性特色立院。这是实现转制后广铁法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路。

基于此,广铁法院转制后需要再作出定位选择。从广东省铁路法院改革方向和省委、省法院、广铁中级法院领导的表态中可以看出:转制后的广铁法院必将会成为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特别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生力量。因此,广铁法院对这一阶段的发展定位应作如下几个方面的描述和认定:转移重心,适应市场,把握特色,打造精品,拾遗补缺。 

1、转移重心

“转移重心”即指实现法院审判工作重心由刑事向民刑执并进转移,实现从单一裁判型向多元解纷型转变。转制后,广铁法院应立足现有条件,通过内部深入挖潜,把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尽可能多地调整充实到审判一线;加强立案大厅建设和民事法庭、调解室建设;继续采取短期培训、外派学习、岗位练兵等,进行民事法官的教育、选拔和培养,鼓励法官在职学习和在实践中锻炼提高;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监督、支持和帮助,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化解纠纷的合力机制,实实在在地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2、适应市场

“适应市场”即指“法院体制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案多人少,民事一审收案数量以高速度不断增长,法官断层、人才流失、经费不足,这是广铁法院改制后将继续面临的重要难题。而要解决这些难题,从法官编制到法官的薪酬标准,从增加法官辅助人员到简化审判程序,都应随着地方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否则,将难于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尤其广铁法院是地处商贸繁荣、聚集大量人口的发达地区。“适应市场”应是广铁法院始终一贯的定位点。

3、把握特色

特色既是人无我有,人有我强。多年来,广铁法院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对人民司法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建设,艰苦创业,公正司法,培养造就出一支将铁路半军事化作风与法官职业特点相结合的坚强队伍,为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改制后,法院应当继续把握铁路法院审判工作的特色,找准审判工作的立足点,在探索中成长,在继承中创新,在开拓中发展,成为广东法院系统一支不容忽视的重要的审判力量。

4、打造精品

“打造精品”即指法院要实施精品战略。实施精品战略是广铁法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生命线,是广铁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也是改制后广铁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实施精品战略,才能督促法官养成求真务实、爱岗敬业、严谨细致、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为广铁法院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法官队伍,从而带动全院整体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5、拾遗补缺

所谓“拾遗”就是“拾”其他法院之“遗”,“补缺”就是“补”其他法院之“缺”,提供其他法院所没有提供的短缺司法服务。从全省乃至全国法院发展的历程和广铁法院的现状看,铁路法院的跨越式发展,必须要抓住其他法院发展中还未理顺或解决的难点,并以铁路法院自身作为试点,磨练精兵、壮大队伍。这既是战略定位,也是战术谋略。

四、课题研究的对策建议

根据广铁法院的发展现状,转制后的广铁法院短期内很难有大手笔的运作。而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后,实现跨跃式的发展,广铁法院必须要长期保持在创新中求发展的状态。因此,在科学定位基础上,它的对策建议与路径选择重在实现有效的转型发展和自我更新。主要对策建议如下:

1、完善法院教育培训模式

法官素质提升,是应对一切问题的关键。针对广铁法院培训现状和培训模式存在的不足,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实现从依赖型向主导型转变。即从被动依赖上级组织培训向自己主导组织培训进行转变。近几年,广铁法院对法官进行了新民事诉讼法培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培训、调解技巧培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专项培训、审判调研培训等等,从组织师资到筹集经费、考试考核,全部由自己主导负责。干警的积极性和热情都很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后,法院培训还可以采用更为丰富的“干警主导模式”。如:为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培训的筹备阶段,法院可向全院干警发放调查表,就本次培训“最想学到的知识、最想了解的情况、最想解决的问题”展开调研。在具体选题时,坚持理论性与实用性并存、权威性与前卫性并重的原则,力求贴近干警的工作实际,关注干警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到“适销对路”,使干警能确实从中受益。

二是实现从教学型向教学实践型培训转变。首先要增加培训内容的实践性;其次要增加培训方式的实践性。如组织法官到省法院、各地方法院进行助勤,以此交流学习其他法院的优秀宝贵经验。再如启动法院内部“资深法官导师制”,以导师“1带1”的形式,通过身先示范、庭前庭审指导、法律文书评析等方法,将资深法官积累的审判经验、审判技巧和审判方法传授给青年法官,提高青年法官的业务素质,弥补部分法官在裁判思维、实践经验和群众工作方面的不足,培养适应法院发展要求的优秀青年法官,进一步推进法官人才梯次建设和司法能力整体稳步提升。

三是实现从单一型向复合型培训转变。在社会思想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法官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奇特的案件,有的甚至在挑战我们的思维和意识,正如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所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因此,随着经济和法治的发展,法官复合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能案结事了,为了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应有广博的其他知识修养,对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应当尝试去学习,这不但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更好地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增加机构编制和人员定编

联系现状,如果改制后的广铁法院要成为省法院解决珠三角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一支有生力量,无论是机构编制还是人员定编,都远远不够。为此建议:以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解决广铁法院的机构和人员定编问题。按照“上下对口、工作需要”的原则,请广东省高院协调广东省编办,增设纪检组、民二庭、民三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等内设部门。

在人员定编上,以在册现员为基础,根据增设机构和按照管理体制改革后案件数急剧上升情况的预测,以“满足需求、适度超前”为原则,建议增加各职级岗位人员定编25人,实际定编人员扩大到88人。人员招录上,请广东省高院将铁路法院招录干警计划列入全省法院招录工作人员计划之中,或在全省法、检队伍选调法官,通过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和选调干警,尽快补充人员。

3、建立法院综合审判机制

广铁法院可考虑通过实施 “大立案模式”、“大民事模式”及 “培养全能型法官”三项举措建立和完善 “综合审判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打破部门绝对分工,优化审判人力资源配置结构,将所有刑事、民事、执行案件按照统一收案流程分配,锻炼和培养具有多种技能、综合能力强的全能型法官。其次,强化中层干部和审判长的岗位职责,明确法官年度最低办案数量要求,并实行随机分案与专业化合议庭有机结合的办案模式,对数量不多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相对固定由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审理。最后,加强内设部门间协作配合和资源共享,如选拔优秀青年法官组建“法律适用研究小组”,成为审委会下属咨询机构,为审委会决定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提供若干建设性意见。

4、构建法院特色精品文化

法院文化是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创新力的有力抓手。改制后,广铁法院可以继续立足实际,以抓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为载体,着力打造具有岭南特色的法院精品文化,为队伍建设注入蓬勃生机与活力,有力地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如开展“精品案件”竞赛、创办法院“精品”刊物、组织阅读“精品”书籍等等。要把法院精品文化,深化成一项精品工程来抓;要让法院精品文化,成为法院发展的智力支撑和精神引擎,发挥潜在的“软实力”作用,促使法院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团结激励着法院全体成员自觉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而努力。

5、打造法院“试点品牌”

改制后,可以考虑将广铁法院打造成全省“试点法院”的品牌,集中全省需要试点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广铁法院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前沿阵地。如量刑规范化试点、独立少年庭试点、小额速裁试点、“网络立案受理”试点、文化建设试点等等,以司法品牌引领法院科学发展,保障服务广东省沿海发达地区建设的先行先试。

6、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首次以单项立法的形式确立并规范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培训、管理、权利、职责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这是人民民主进程中的一大发展,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的迫切需要,同时还可以补充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做为基层法院,改制后的广铁法院为适应办案需求,必须抓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2005年2月1日,广东省法院统一发布了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告,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这项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地方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由此,广铁法院人民陪审员应提请哪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成为难题。但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于2006年7月5日又颁布了《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其第49条规定了相关内容:即铁路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基于此,建议:改制后的广铁法院仍沿袭该《细则》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广铁法院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近期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远期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之所以建议越秀区人民法院,是根据就近原则,便于交流和联系。待日后广铁法院迁址天河区的新办公楼,则再改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是建立人民陪审员报酬保障机制。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起,人民陪审员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将纳入各级人民法院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此项内容上,改制后的广铁法院应为特例。由于改制后的广铁法院财政隶属广东省财政管辖。因此,其人民陪审员报酬保障机制建议明确为:广铁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费用按广州市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标准给付,以实际案件数计算。陪审员工作所需经费开支纳入法院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向广东省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并由广东省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改制后的广铁法院可以将人民陪审员纳入本院法官培训体系。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统一培训,让他们熟悉法律程序的基本知识,以及法院审案的基本流程,了解审案时合议庭的分工和职责,更好地参与法院案件审理。

7、租用法院办公用房和审判用房

近30年来,办公用房和审判用房紧张成为制约法院科学发展的“瓶颈”之一。不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法院的长远发展都将受到极大制约。改制后的广铁法院更是面临这一严峻问题。现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两房”建设标准,广铁法院已获批择址新建。但是这一新建任务的完成还需一段较长的时间,为此建议:基于广铁法院仍在现址办公,在此特殊时期,广铁法院“两房”的面积差额部分可以另外租房解决。涉及的房租、装修、配套设施建设和添置必要办公家具的费用应纳入法院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向广东省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并由广东省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8、健全法院风险防控机制

广铁法院为了提高整个队伍的廉洁奉公意识,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几十年如一日,以纪律教育工作会议为主阵地,剖析个别干警违纪事件,组织观看教育警示片,廉洁的警钟始终长鸣,建院至今无一名干警违法违纪。

改制后,广铁法院依然要延续之前的风格,积极借力于健全法院风险防控机制,争取做到“四个加强”、“四个确保”:一是要在广泛宣传发动上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员覆盖、人人参与;二是要在抓管防控落实职责上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风险防控工作扎实推进,落到实处;三是要在把握重点突破上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四是要在统筹兼顾抓好结合上加强领导,确保将风险防控融入法院中心工作,保法院队伍纯洁健康,促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五、结语

历经十几年,备受瞩目、备受争议的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终于尘埃落定。对国家司法体系而言,铁路法院的重新定位,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但这仅仅是一种“开端的结束”——广铁法院已经踏上新的征程。

诚然,铁路法院的改制,不会在一天两天、一月两月之间带来飞跃性的成效,但如果再过十年、二十年,相信经过全体铁路法院人的勤勉拼搏,再回首中国司法体制的重大变迁,人们一定会说:铁路法院的重新定位,那真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司法改革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