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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例对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意义

作者:李铁兵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17  浏览次数:47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一环,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途径很多,学历教育、脱产学习、专题讲座、业余培训、岗位练兵等教育方式,都是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好办法。根据在岗法官办案任务重、空余时间少、零散,基本上都经过系统学习,有一定法律知识,但又急需提高办案技能的特点,笔者认为,开展案例的学习、研讨,也是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笔者试就该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 案例的特点。

1、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是指案例对未决案件的指导作用。我国是适用成文法的国家,基本上可属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相比,判例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同。我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其裁判仅对个案有约束力,对本院和其它相类似的案件或相同的案件都没有约束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最高院根据我国的国情,吸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从去年开始已发布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以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实现同案同判。对此,笔者十分赞同。过去一提到案例,马上会有人提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似乎案例毫无借鉴作用。现在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独立等现代司法理论逐渐深入人心,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法官追求类似或相似的案件能得到类似或相似的裁判的也越来越多,当事人参照类似案例或相似案例作出调解协议也越来越多,案例的指导作用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我们应当看到,近几十年来,适用成文法的国家已越来越重视判例,适用判例法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成文法。两大法系相互靠拢、日渐接近、取长补短。事实上,无论我们主观上如何认识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例的指导作用已越来越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已明确规定:从2000年起向社会公开部分裁判文书和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的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再审裁决,已具有“准判例”的性质,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事实上的约束力。至于其他媒体报道的各类案例,虽然都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的指导作用则不容置疑。

2、代表性。一是各类出版社特别是各级法院编辑出版的各类“优秀裁判文书选”、“案例选”,均来源于全国各级法院已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海商等各类案件中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以及反映新问题、新情况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按年度编辑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更是案例中的精品。这些案例,有些直接就是裁判文书原文,直观地反映了诉讼双方的争点、提交的证据、质证的过程、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裁判的理由和过程,直接体现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法官形象公正。有些包括了案情、审判、评析三部分,除了如实介绍案件事实和审判经过外,还着重从准确适用法律和运用法学理论的角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评价办案得失,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专业水准和研究价值;二是各类媒体开展的案例讨论,参与者众多,既有司法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亦有专门从事法学教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法学教授、专家等,还有社会各界人士,如企业家、工人、农民、军人、学生、政府工作人员等,代表了司法界,法学界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案件的看法;三是这些案件的审判,特别是各级法院公示的裁判文书一般都代表了当代法官的较高水平,是法官智慧和经验的结晶。

3、不可替代性。一是与学历教育为代表的其他理论教育相比,案例研讨具有不可替代性。学历教育主要着重于法学基础理论的系统学习,虽也有案例辅导资料,但这些案例主要是为教学服务的,侧重于对教科书中法学观点的说明,而案例研讨则着重于法律条文与具体案情的有机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等方面,解决如何认定证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实践问题。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法学理论研究,归根到底是为社会实践、司法实践服务的。因此,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无论他是那个法系,无论法官是任职前还是任职后,案例的研讨、教学都是他们极为重视的一课。我国近年来,对案例的研讨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评比、公示,大量的案例选出版就是一个明证。二是与研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比,案例的研讨同样具有不可替代性。首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过去社会实践、司法实践的总结,无论立法技术如何先进都不可能预见到以后社会发展会发生什么法律问题,而预先制定法律、法规去规范、调整。同理,司法解释按其功能也是在法律制定后,在法律适用上所作的规范,以统一司法的尺度,同样具有滞后性。其次,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由于立场不同、角度不同、经历不同等各种原因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司法解释本身亦会产生要再解释的问题。而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在案件没有具体法条相对应或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的裁判既要符合法律精神,又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靠的是法官先进的司法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一些典型案例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范例。而这些内容是在研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无法得到的。因此,案例的研讨具有不可替代性。

  • 案例研讨的必要性。

1、案例研讨是提高法官综合业务素质的需要。首先,随着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案件的科学含量也越来越高。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以诉讼程序分类,就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从法院内设机构分类,就有专司各项审判职能的刑事庭、民事庭、海事庭、海商庭、行政庭等等。根据审判需要,一些案件比较多的法院,还将刑事庭和民事庭分设为刑一庭、刑二庭或民一庭、民二庭……专司某类案件的审理。而且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有时还相互掺杂,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民事案件掺杂经济犯罪、有时还牵涉到行政行为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关系等内容。由于我国现行法官的配置是按庭室配置,极少轮换,专项审判,审判经验狭窄,不利于法官综合业务素质的全面发展,而学习、研讨案例正好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其次,即使是法官自己审理的案件,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复杂化,新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也越来越多,同时,我国的立法技术并不成熟,可操作差,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也时常发生冲突,故有必要吸收其他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中的经验教训,以弥补自己的不足。其三,媒体上公开的案例,基本上都是争议大、影响广、法律、法规不明确或理解不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疑难、新类型的案件。以民事案件为例,往往牵涉到应适用程序处理、还是应适用实体处理;对一个行为如何定性;是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还是行政争议;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如何适用法律等各个方面,司法工作者之间、法学教授、专家之间、社会各界人士之间,均有不同看法,正好为我们拓宽视野,博取众长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维护司法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对相同案件或类似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甚至裁判结果完全相反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过去发生这种情况,主要产生在不同法院之间,但随着还权于合议庭,独任庭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或独任庭之间,对相同案件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发生不一致或裁判结果相反的事情也会发生。这种不一致,绝对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极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无论那个国家,设立审级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司法辖区内的司法统一,以体现司法公正。据此,按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终审裁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所确立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原则,应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意义,是我们处理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公布的案例虽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但其经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也是我们处理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本院辖区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决及其审定的案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亦应是我们处理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否则,则面临发回重审、改判的后果;其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的生效案件的裁决原则,亦应是本院各合议庭、独任庭处理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也是设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目的所在。就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司法统一而言,我们有必要研讨上述案例,提升自身的裁判能力。

3、总结审判经验的需要。研讨本院产生的裁判,本身就是总结审判经验的过程。一个案件,经法院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有息诉服判的;亦有二审裁判后息诉服判的;还有一些案件终审裁判后,当事人仍四处申诉上访的。这里原因很多,探讨其中的得失,总结办案中的经验,反思办案中的教训,其过程本身就是在提高法官自身的分析判断能力,提高法官运用法学理论去解决案件具体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官司法公正的能力。

三、开展案例学习研讨的可行性。

首先,作为法院,他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一个法院,每年少则几千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多则审结几万件,全国法院审结就更多了。这些审结的各类案件是一笔巨大的法学资源,为法学基础研究、法学应用研究、审判研究等法学研究工作提供了大量素材,而且现在的各类媒体,特别是法制类媒体,如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人民司法杂志的案例专栏、电视节目的今日说法、今日开庭、法制纵横等节目,亦给我们带来了大量的素材。这些素材,只要留心,皆唾手可得,毫不费力。其次,作为法官,均要承担繁重的审判任务,时间相对零散,大块时间相对较少,而学历教育、短期培训、脱产学习,均需一定的条件方能成就。但案例的学习、研究则不受任何限制,只要个人爱好,即可实现。其三,案例研讨既适合集体讨论,亦适合个人研究;既可对案例中的某个问题进行探讨,亦可对全案进行分析;既适合以案学法,亦适合对法律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方式方法,灵活多样。

  • 研讨案例需注意的问题。

1、案例遴选。学习、研讨案例的目的是应用,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统一司法,体现司法公正,以适应社会需要。因此,就一个法院或法官个人而言,首选的案例应为辖区上级法院审结的案例或本院经二审、再审的案例或辖区上级法院审定的案例,尤其是经二审改判或再审的案例。因为这些案例离自身审判实践最为接近,上级法院的裁判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有法定的约束力,其指导性也是最有效的。同理,次选的案例应是其他法院与自身审判实践最为接近的案例,虽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其他法院的裁判对本院的裁判既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亦没有事实的约束力,但不同法院或法官对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作出的相同判决或不同判决,反映了不同法院或法官相同或不同的审判观念,对此研讨,自觉维护司法统一,亦是法官必修的一课。再次,我们还可以选择媒体上有影响、争议大的案例作为研讨对象,在司法公正的框架下,如何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具体案件均有其特殊性,完全一模一样的案件是没有的。我们在研讨案例,运用案例所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去指导处理未决案件时,应注意案例与未决案件之间的差别,认真经过独立思考,作出取舍,不能照搬。否则,“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3、注意案例的指导意义不同。一是审级的不同,决定案例的指导意义不同;二是辖区上级法院与非辖区上级法院的案例的指导意义不同;三是经法院正式渠道审定的案例与法院各级杂志、报纸选编的案例或其他媒体报道的案例,其指导意义均有区别;四是注意案例的时效性,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实施,有可能使个别案例失去指导意义。

总之,提高在岗法官业务素质,途径很多。但案例的学习、研讨,是其他理论学习方式不能替代的。通过案例的学习、研讨可直接提升法官的裁决能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拓宽法官的视野,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认识,维护司法统一,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