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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片面共犯

作者:李 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17  浏览次数:466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内容摘要】片面共犯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无论从犯罪的形式还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等方面看,均应在理论上对这种行为予以承认,承认这种行为的共同犯罪性质,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是绝对大于单独犯罪的,只不过这种犯罪有其自身特殊性,因而被冠以“片面”之称。在此前提之下,我们便可以依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去惩罚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等等,但是否存在片面实行犯还有待考证。肯定片面共犯理论,对于刑法适用原则的遵守也是很有帮助的。

 

前 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实践的不断发展,法学各部门越来越要求自身独立的价值追求,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原地而固守旧论,况且人类制定刑罚就是为了更好的惩罚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理,法学研究就是为具体实践操作服务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片面共犯”问题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探讨。“片面共同犯罪是从外国刑法理论中引入的一个概念,通俗的说,即两个以上的行为共同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但只有一方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另一方则无此共同犯意之情形。⑴同时,对片面共犯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为对某种犯罪人的称谓,一种理解为犯罪情形。我赞成应理解为一种犯罪情形。我国目前关于片面共犯的问题争议颇大,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可从其理论概念入手。

 

一、 关于片面共犯的各种理论解释 

 

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共同故意我们可以认为是一种行为人单方面认识的故意意识因素,强调的是行为人之间主观故意的“弱势”联系,只要有一方行为人存在这种“共同的故意”我们便可认定为共同犯罪,这也正揭示了这种共同犯罪的特殊之处,因而才突出“片面”的含义。所以,有学者将其称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或单向共犯” ⑵

    所谓片面共犯,即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与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⑶

    也有观点认为,片面共犯“是指一方明知另一方正在实行犯罪而参与其犯罪,但另一方则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所构成的共同犯罪”。⑷

    第三种观点指出,片面共犯指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⑸

    从这几个观点不难看出,人们已经无可避免的要面对此种现象,也已经承认的确在该现象中存在共同的因素,只不过此种共同可能并非双方的意思联络,相互沟通,而是单向性的、单方的共同,这也再次体现了“片面”一词的涵义。

       

            二、片面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这一点在成立片面共犯中是被大多数人认同的,并无争议,即片面共犯在主体上是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的。

    (二)犯罪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种共同的故意包括:1、“行为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实施犯罪,而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⑹行为人认识到相互之间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要求双方有意思联络,清楚正与他人互相配合实施犯罪。这在片面共犯中就有所体现。作为片面共犯行为人已经清楚知道自己行为的共同性,知道由于自己的加功、帮助而使实行犯的行为易于实施,自己是在配合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共同的犯罪目的。至于实行犯是否知道此加功行为,并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这种用“单向性”共同故意是比较恰当的解决了片面共犯的最大争议之处。2、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方面,也没有存在较大分歧,均承认共同行为的故意是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犯罪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三)犯罪客观要件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特定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⑺在片面共犯中,行为人所要指向的犯罪都是同一的,他们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在客观上一方行为人不仅自己有实施危害行为而且将其加功、融于实行犯行为之中,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他们的行为已经存在相互配合了,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虽然共犯中的实行犯并不知情,但仍不会阻碍共同犯罪的成立。

     由上所述,“共犯之观念,不以双方的故意为必要,共犯者一方,虽无与他人共同之认识,而他之一方,有此共同之认识时,仅此一方可生共犯关系。易言之,得认有一方的共犯也。”⑻

 

               三、片面共犯的种类

 

(一)片面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⑼首先,在主观方面,教唆犯是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向他人灌输犯意,让他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的故意,在主观上即必须是明知的、故意的进行教唆。其次,客观方面,教唆犯是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对象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一点首先在共同犯罪中已经肯定,否则就构成间接正犯从而没有讨论共同犯罪的必要了。同时,教唆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口头的、书面的,作手势、暗示语等等,只要是能够引起他人产生犯罪念头的行为均认定为教唆的方式。

 而片面教唆犯正符合以上几点,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例如,甲乙同为仓库管理员,甲一直想排挤乙,想找机会狠狠揍他一次,甲知道丙也与乙有争执,且也在伺机要报复乙。于是甲故意借聊天的机会将乙的日常值班时间、作息时间以及路线透露给丙,而丙并不知道这是故意泄露的信息。最后丙利用这些信息将乙痛打一顿进行报复。丙的这些行为也正好是符合甲的主观意愿。那么很显然,甲的行为是属于教唆,他十分清楚自己是在和丙共同进行犯罪,为丙的犯罪提供便利,然而作为丙来说,他并不知道甲是在故意泄露信息并引起其犯意,他认为从始至终都是自己一人行为。这个例子就最直观反映了片面教唆犯的特征。

(二)片面帮助犯  

帮助犯在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中起帮助、辅助作用,并不是自己完全主动实施实行行为。因此,帮助犯的行为是在为正犯排除犯罪障碍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以达到共同的犯罪目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可以从主观、客观两方面分析。

1、在主观方面,帮助犯是有犯罪的故意,其于实行犯共同指向同一犯罪,即帮助犯的主观意识是符合完备的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帮助犯意识到正是由于自己的帮助行为才促成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更易于完成,至于实行犯是否也意识到则并不影响片面共犯成立。而意志因素方面,帮助者也是对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这也是毫无争议的。

2、在客观方面,帮助犯有与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行为,只是这种行为可能与实行犯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异时发生,但他们的行为已是构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造成共同的危害结果。同时,需要指出正是由于帮助犯行为可能的异时发生才正好给片面共犯的成立创造了可能,只有在异时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实行犯并不知道有帮助行为。所以,我们说成立片面共犯也是合情合理的。但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帮助的意思必须与实行犯一致,否则异时发生则可能导致两个独立犯罪,失去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

 

四、关于片面实行犯的问题

 

在承认片面共犯前提下还有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即是否存在片面实行犯。我个人观点认为并不存在。若同是实行犯相互间自然就必须具备相互联络的共同故意,才能共同配合完成犯罪行为。如果存在片面实行犯那就是承认了实行犯之间的单向共同故意,这样反而造成了逻辑混乱和刑法体系的混乱,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哪一方应从轻、减轻处罚这是很难确定的,也是很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于是,此类问题只需当作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处理即可,既简单又易于实现公平。

 

五、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

 

既然存在片面共犯,那么我国刑法就应当建立对片面共犯处罚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负担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存在以下三个原则:“(一)共同负责原则;(二)各犯罪人只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部分刑事责任;(三)区别对待原则。”⑽那么,按照上述原则,对于片面共犯情形,因非实行犯是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所以以从犯处理为宜。对于此观点我也是赞成的。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起次要作用,“指行为人虽然直接参加了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实施,但所起作用比主犯小。辅助作用,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是以某种方式为实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⑾辅助作用也就是对帮助犯的定义。在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等片面共犯中因为其行为起到的是辅助或创造有利条件的作用,即使缺少了此项行为,实行犯的行为也仍然发生或仍然会有一定危害性,因此,对于实施的行为只起到次要作用的当然不应同实行犯进行同等处理,可按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实行犯按照主犯进行处罚即可。这样,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结 语

片面共犯是一种主观意识上表现为单向性、“弱势联系”⑿的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他是与普通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有区别的。他是片面的,他不需要行为人相互沟通、相互意思联络为必备,只要一方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配合他人完成某种犯罪行为就可成立,他人并不知这种加功行为也不会影响共犯性质的。片面共犯是成立的,且对于片面共犯当中非实行犯应当才采取从犯处理,这样才可能在打击犯罪中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总之,“任何事物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其有独立的价值——特殊性,对于片面共犯也是如此,为什么我们非要用完整的共犯形态来限定它呢?片面共犯就是片面共犯,不是完全共犯,否则其存在又有多少价值呢?”⒀

 

 

 

 

 

 

                    

 

 注 释

⑴ 阴建峰、周加海主编:《共同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⑵转引自李敏:《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载《政法论坛》1986年第3期,第38页。

⑶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4页。

⑷《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1989年版,第334页。

⑸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⑹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

⑺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

⑻林亚刚、赵慧:《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133页。

⑼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⑽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50-353页。

⑾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6页。

⑿林亚刚、赵慧:《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134页。

⒀林亚刚、赵慧:《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135页。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阴建峰、周加海主编:《共同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5、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论文类:

1、林亚刚、赵慧:《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

2、张勇:《片面共犯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4期。

 3、左坚卫、周加海:《片面共犯问题的理论缺陷与立法建议》,载《云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4、杨志壮:《试析片面共犯》,载《政法论丛》1997年第s1期。

    5、章文忠、丁后盾:《论片面共犯成立的依据》,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199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