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学习型铁路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唐知莹
继1994年在意大利罗马、1997年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两次世界终身学习会议,提出了“终身学习是二十一世纪的生存概念”的思想后,2001年5月,我国在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高峰会议”上发出了“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倡议。党的十七大明确地把“建设学习型政党”作为重要战略目标,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学习型政党,基础在各级党组织。把学习作为组织建设的主要特征、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提高战斗力的重要途径,将各级党组织建设成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宏伟目标才有坚实的根基。而我院法官大部分都是党员的实际决定了我们的学习型党组织的建设与学习型法院的建设是统一的,我院法官队伍建设的主旨就是要是使我们的法官具有思想、正义、美德、责任等良好品性,我们要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一、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们铁路基层法院作为一级基层党组织具有党员比重大,人员素质较高的优势,但我院法官队伍司法能力建设多少存在重法律条文、轻法律效果,重裁判处理、轻矛盾化解,重就案办案、轻服务大局,重法律学习、轻做群众工作能力的提高,重依法独立办案、轻自觉接受监督的“五重五轻”问题,加之铁路法院处于即将改制的关键,学习对于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写道:“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他的这句话用意在要求法官除了要精通法律知识之外,还应该通晓其他学科的知识,这样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换言之,法官的学习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通过大兴学习之风全面推进法院素质工程建设,培养和树立一批学习型集体、学习型个人,打造一批具有丰厚文化底蕴、知识型、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以全面提升法院形象,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
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没有矛盾的社会也就失去了发展动力。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打击犯罪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有效地解决并化解社会阶层和成员的问题和矛盾,从而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使社会不和谐状态归于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靠法治,只有在法治基础上,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过程中,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日益分化,如何解决好这些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考验着我们全院干警。如何运用法律杠杆、法治的手段加以解决,时刻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及各种矛盾的冲突,及时解决社会矛盾,这将给法官提出许多新问题。及时化解和消除对社会发展构成威胁的不利因素,这就需要法官有较高的审判能力和审判技巧,实际工作中经常展示法治的理念就是为实现社会成员认可,实现社会公正有序,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深入人心,逐步在法院提高法官司法公正的水平和能力,构成全社会把法律当作最高权威的氛围。通过学习型法院的创建,发挥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当前我院在创建学习型法院中存在的问题
在创建“学习型法院”过程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是认识偏差。虽然我院大多数干警面对即将改制这一新挑战,自觉自我加压,自我充电,自我提高,但仍有少数干警对待学习不认真、不刻苦,缺乏钻研精神;有的则得过且过,认为现有知识水平足以应付,干脆不想学。
(二)是内容单一。目前我院的学习主要包括法律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且学习内容多为书面,有时还会流于形式。笔者认为这种设置较为单一,对于其它的诸如人格、道德、社会知识等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所涉不多。而且学习形式可以更为多样,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拓宽广大干警的视野,对于更好地做好法院审判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三)是保障不力。虽然目前法官的学习教育被提上相对重要的议事日程,由于受经费有限的影响,根本无力顾及学习教育的投入和支出,许多好的想法不能转变为现实。
三、建设学习型法院的有效途径
研习法律必须遵照法的属性、逻辑结构和法律实践循序渐进,建设学习型法院也必然要按照合理的逻辑性途径来进行,即围绕“建学习型法院,以学习促审判”的工作思路,用先进的学习理念为引导,建设学习型法院重在实践,重在实施有效的学习方式,建立健全完善的职业学习体系,以及进行为营造浓厚学习氛围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1.确立有效的学习方式。法律职业学习要确立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意识:(1)在学习的时间上要确立“时时学习”的模式,法官的知识与技能的修养是终身性的,因此应坚持终身学习的理念,“活到老、学到老”,终身接受教育,不断进行积累,不断提高自已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不断获得长足发展。(2)在学习的空间上要确立“处处学习”的模式。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生活中学习,在学习中生活,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目标,不断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3)在学习的组织上要确立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自觉学习是基础和前提,只有结合自身实际包括诸如兴趣、专研等方面的情况,取长补短,发挥自身智力优势,集体学习是导向,可以集思广益,而知识的拥有不能仅仅依靠自学,可以在个人基础上的学习扩展和上升为集体的学习,通过集体的学习与交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凝聚集体的力量,形成以多信息、多思考为基础的知识资源共享的学习模式。(4)在学习的结构上,法官作为终身学习、职业学习者,应当注重领悟不同法域、区域的法律原理和精髓,应注重东西互补,古今结合,大胆实行“拿来主义”,培养自己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成熟法律职业思维。一个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该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先知和哲人。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汉德曾经给法官提出了一个应读书目的作者名单,其中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的书,还包括许多哲学、历史、文学名著。对这些名著的人学习和领悟,会让一个法宫不仅充实了知识,深化了对人性的理解,而且提升了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准。
2.完善法律职业学习体系。法律职业学习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主要内容,职业学习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学习型法院的标志。
(一)是搭建理论学习平台。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进一步提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切实履行好法官应尽的义务,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神圣职责,做让人民信任、放心的好法官。通过完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落实学习计划,切实抓好基本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党风廉政教育,重点解决干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确保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在司法实践中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二)是搭建学历教育平台。提倡和鼓励干警参加在职高等学历教育、网络职业培训,通过函授、脱产学习、自学等丰富学历教育层次,提高自身学历档次,调整自己知识结构。(三)是搭建岗位培训平台。建立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岗位分类培训体系,加大法官法律运用和审判技能培训,确保全体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完成知识与技能的更新,适应审判形势发展的需要。(四)是搭建技能比武平台。通过组织开展庭审大练兵、案例评析、优秀法律文书评比、庭审技能竞赛等活动,促进司法能力提升。主要途径是:(l)专家授课。法官职能的发挥需要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法官觅需法律原理精神的指引,法律专家授课是一良好的途径,可以缩小法律理解的差距,有利于构筑共同的职业操作理念。(2)续职培训教育,从审判骨干、庭长、院长,从普通法官到高级法官逐层培训法官,选送法宫到国家法官学院学习深造。(3)开展“法官教法官”的培训模式,探索具有法院自身特色的学习教育模式。
3.管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开展法学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学术研讨来源于审判,既高于审判,又指导审判。因此,应当确立以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应用研究为目标的学术研讨活动作为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又一重要途径。积极组织法官撰写学术理论文章,积极参加学术研讨会,开展内外学术交流,拓宽法官理论视野。重视案例研讨,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学理分析,使法官更深人地理解立法精神和法律要义。通过学术研讨活动,大兴学术研讨之风,最终形成法院工件的良好局面和法官良好的精神面貌。。以对外学术交流为平台,促进审判学习互动,主要搞好上下级法院、兄弟法院、本地法院与外地法院的学习交流,吸收先进的、好的经验和成果。
4.兴调查研究促进审判。开展调研活动应以调查研究为基础,注重调研成果转化,从一把手抓起,用务实的精神搞调研,进一步增强调研的应用性,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通过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造就一批有思想、善观察、勤思考的法官,变经验决策为科学决策,用开拓的精神和敏锐的眼光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从而走出一条边学习、边审判、边研究的法院审判新路子。
5、廉政教育不放松。重点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同时加强正面教育,制约干警的言行,提高秉公执法的自觉性。严肃查处枉法裁判,保持队伍的纯洁。重点加强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五个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和教育,引导干警处理好自己的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重点贯彻落实各级法院反腐倡廉会议精神。采取典型案例通报的办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公信力,确保案件不出错,廉政不出轨,队伍不出事。重点强化内外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为民司法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监督的合力,确保干警秉公办案.严肃执法。
四、建立健全学习型法院的保障机制
建设学习型法院是一项长远而具有科学发展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完善的保障机制。
1.制度保障机制。领导干部要确立终身学习理念,带头学习要带头推动全新的学习理念的树立和机制的形成,以不断学习的开放态度,把学习融入工作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学习型法院的领军人物,从而激发全体干警的学习热情建设学习型法院。全院要有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组织、领导、实施机构,要有明确具体的领导者、实施者、监督者。作为法官,学习是终身的义务,因此必然要有持久的学习安排、长远的学习安排,应当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落实学习规划。
2.长效激励机制。要把法宫的学习表现和学习成果列人法官考核的内容,明确将法官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使学习、考核、任用有机结合起来,由此来增强法官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引导法官通过学习提高素质,迎接挑战。对于攻读高层次学历的法宫,应该从学费补贴、学习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对不参加岗位培训的,依照有关规定,推迟或取消续职、晋职、晋级。健全动力机制,对建设学习型法院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激励法官崇尚科学、追求知识。设定岗位竞争,树立“不学则退、慢学落伍”观念,同时要建立学习目标激励机制,把个人目标、部门目标和全院目标融为一体,用学习来实现不同层次目标的相互整合,逐渐缩短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3.物质保障机制。建设学习型法院应加大财政投人,要作出专项经费预算,以保证法官培训必须的经费支出。根据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建设图书馆、资料室、电子阅览室等学习平台,为建设学习型法院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环境。还可以建立课题研究经费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