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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101民初117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24  浏览次数:12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告

 

2021)粤7101民初1171号

广东粤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一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粤7101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广东粤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费1206958.78元及利息(利息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广东粤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外租车保证金200000元及投标保证金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东粤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2021)粤7101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宁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537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共和办公区)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一 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伦永平  020-61329183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四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和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