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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庭前协调工作探索初见成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09  浏览次数:89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方便和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增强社会矛盾化解第三方力量,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驻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法律援助站今年1月起正式挂牌提供服务。6月,广铁第一法院与法援处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将庭前协调纳入法律援助专项咨询工作内容。经过数月的探索实践,法援工作站运作顺畅,截至9月底累计处理和化解立案咨询约600件。同时,庭前协调工作也初见成效,已有1例行政案件通过庭前协调疏导撤诉。

庭前协调实践与初步成果

1.首个以办理行政案件为主的法援站。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驻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法律援助站是广东首个以办理行政案件为主的法律援助工作站。针对行政案件的诉前需求,该法援站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诉前法律咨询和指引。法援律师根据市法援处和立案庭的安排,以律师身份作为第三方参与广铁法院受理的涉及弱势群体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并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诉前联调工作。而对立案庭甄别后的各种适宜审前协调的行政纠纷,法援站会根据原告的申请,为其提供诉讼请求确认指引,以及协助法院开展审前居中诉讼协调工作。

2.具有探索意义的合作模式。为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优势,我院与广州市法援处先后签订了《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驻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合作协议》和《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驻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补充协议》。协议明确法援律师可根据市法援处和立案庭的安排作为第三方协助法院开展审前居中诉讼协调工作。具体而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纠纷时,除不宜协调的案件外,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向法援处出具《法律援助专项咨询建议函》,然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套交给提供法援专项咨询律师。法援律师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当事人同意撤诉的,转交经办法官作笔录出撤诉裁定;需要被告参与协调的,可由法官主持协调;经协调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按审判流程进入审理程序。也就是说,这种探索还实现了调解与审判程序的分离,若协调无效并不影响正常庭审工作。

3.法援团队专业负责。根据合作协议,法援工作站设站长1名,联络员2名,值班律师若干。站长由立案庭负责人担任,市法援处、立案庭分别指定1名联络人,值班律师均由市法援处指派。目前,法援工作站共有22名法援志愿律师。他们均为执业六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来自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等多家知名律所。法援律师通过预约面谈、电话咨询等形式为法援申请人提供专业法援服务。为方便法援申请人咨询并取得更好的庭前疏导效果,专项咨询工作时间可灵活安排。律师从接受法援处指派之日起开始提供专业服务,直至原告撤诉或本院首次开庭。

4.具有规范的工作制度。稳健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工作制度和流程起到了关键作用。早在法援站建立前,我院就对其工作时间、人员组成及管理、职责范围、工作流程、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目前,法援工作站每周五天安排资深律师值班,在岗法援律师在立案庭的管理下严格遵照律师值班制度提供法援服务,承诺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此外,法援站还在办公区域内详细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法援站工作职责等,一方面方便群众办事,另一方面也接受公众监督。

5.庭前疏导工作成效显著。经过3个季度的实践,法援工作站已处理和化解立案咨询约600件。协助开展庭前协调以来,充分利用其第三方力量的优势积极参与案件协调,目前已报告首例庭前协调同意撤诉的案例。 2016年8月26日,广州市民黄女士向我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及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未按规定收取原告缴纳的个人出租屋税款并开具税收缴款书,致使原告无法向其承租人按时提供租金发票从而造成违约。原告黄女士请求我院判令被告立即收取原告缴纳的税款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同时支付因被告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于黄女士起诉的案件符合适宜庭前协调情形,法援站在征得黄女士同意后,按照工作流程展开了庭前诉讼协调工作。法援工作站一方面做原告方面的疏导工作,另一方面与被告方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沟通。经过联调协商,原被告双方就纠纷处理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撤回诉讼。

开展法援工作站庭前协调的现实意义

1.提供便民纠纷解决途径。大多到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前期已尝试通过复议、信访、投诉等渠道解决纠纷未果,来到法院时急切希望纠纷能快速解决。但由于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又未委托代理律师,这使法院与之沟通、解释的难度大大增加。法律援助站在法院的设立,可以帮助接待大量群众咨询。一方面,法援站的律师拥有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法援律师作为第三方,立场较为中立,在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更容易找到诉讼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从而促进纠纷解决效率,减少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经济、时间成本和精神损耗。

2.节约行政纠纷解决成本。近年随着民众维权意识提高,同时也因乱诉、滥诉等情形的增多,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猛增长。行政诉讼成本问题亦随之受到关注。实践中,若诉讼双方在庭前通过有效的沟通获得共识,可以省去诸多诉讼程序,从而减少后续的司法资源投入。

3.缓解行政诉讼审判压力。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法院后,案件受理量呈“井喷式”增长。前三季度,全院共新收各类案件7829件。由于法官人数有限、办案力量不足,虽然结案速度也在提升,但结案速度仍然落后于收案增幅。建立诉前、庭前联调工作机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庭前,此做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院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