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7101民初47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27 浏览次数:8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广州信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豪诉被告广州信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7101民初474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解除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6月1日签订的《货物运输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押金9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的租金648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16000元为基数,按照百分之三十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该款项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出举证的时间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共和办公区)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卓银涛 020-61329117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四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和办公区)